破产审查的方式有哪些(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有哪些)

破产审查的方式有哪些种类?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有哪些规定?今天给各位分享破产审查的方式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有哪些、破产申请的驳回、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破产审查的方式有哪些(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有哪些)

本文目录一览:

1、 破产审查的方式有哪些

2、 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有哪些

3、 破产申请的驳回

4、 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

一、破产审查的方式有哪些

破产法第10条规定的受理裁定时间,实际上就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前的审查期间。我国的破产程序开始制度,实行的是对破产申请审查受理制而不是当然受理制。因此,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是案件受理程序的必要环节。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

(2)债务人是否为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的主体,即是否为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或者破产法第135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有哪些

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有哪些

《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这是因为,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情,故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被申请破产,而且有权就自己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或者是否有不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理由提出意见。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不能够详尽地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在债务人并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也可能有债权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试图借助破产程序损毁债务人的商誉或者阻止债务人将要进行的某项交易,甚至以此对债务人进行敲诈或胁迫。因此,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

三、破产申请的驳回

一、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二、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

四、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

在破产程序中,要保障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就要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任何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都需要纠正,即便是些许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也应当如数追回。为防止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通过行使追回权,使债务人财产增加,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

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针对债务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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