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标准?该起广播噪声赔偿案如何处理的?今天给各位分享高速公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该起广播噪声赔偿案如何处理、佛山首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非法采挖樟树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4、 非法采挖樟树是否构成犯罪
【要点提示】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施工人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或存在欠缺,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安全要求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施工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重字第1号(2006年3月27日)
二审: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东中民一终字第125号(2006年9月2日)
【案情】?
原告:马升杰,东营市河口区人。
原告:霍翠兰,河南...
案情:2000年8月,某村村民委员会为解决该村近百户村民提出的因听不到广播,生产、生活不便的实际困难,在原告周某房前约40米处安装一25瓦广播喇叭,并于每日晨7时至7时30分转播中央新闻,中午11时30分至11时45分转播区级新闻,晚17时30分至18时30分转播区级新闻和镇级广播节目,并根据不同生产季节和工作需要,临时安排村级广播与通知。2002年3月开始,原告以广播喇叭声严重干扰生活、学习为由,两次找到被告,要求予以解决,未果。2002年7月,原告自行委托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为:测点1昼间73.5DB,测点2昼间73.6DB,超出国家规定标准。以此为据,原告起诉至法...
3名被告人将中山市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乙公司)百余吨废油渣,运至佛山南海区丹灶镇境内非法倾倒,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100498.77元。在南海区检察院支持和督促下,南海区丹灶镇政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近日,南海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苏*华、郭*由、江*锋3人有期徒刑,各处罚金,同时赔偿原告102.5499万元损失,天乙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这标志着佛山首宗公益诉讼案一审胜诉。
非法倾倒废油渣造成重大污染
2006年11月,被告人苏*华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中山市天乙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将该公...
[案情]
2005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美荣和河南省驻马店市居民牛乐义(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九江县新合镇关山村,与该村会计帅祖年(另案处理)协商购买关山村天然樟树,用于城市绿化。帅祖年在未征得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告人李美荣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每棵40元出售该村冯家面山上的天然樟树,树装车时点数付款。随即,帅祖年带李美荣等人上山看村。3月6日至9日上午,被告人李美荣在未办理野生植物经营证、采集证等手续情况下,雇请李申旺等民工采挖冯家面山上天然樟树29棵,并且将一棵樟树砍去树冠尚待采挖。被告人李美荣事先已与牛乐义口头约定,以每棵150元将樟树出售给牛乐义,并且负责采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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