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作业时间 施工噪音请“闭嘴”(广东省肇庆化工厂不服肇庆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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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作业时间 施工噪音请“闭嘴”(广东省肇庆化工厂不服肇庆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本文目录一览:

1、 规定作业时间 施工噪音请“闭嘴”

2、 广东省肇庆化工厂不服肇庆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3、 广东省肇庆化工厂不服肇庆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4、 光污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规定作业时间 施工噪音请“闭嘴”

“轰隆隆”的搅拌机声,“咚咚咚”的打桩声,建筑工地为了赶工期连夜施工产生的噪音令周边居民,尤其是正在积极备战中高考的学生们颇感头疼。

昨天,城管联合执法六大队会同科创园区城管办对科创园区部分夜间违规施工的建筑工地进行了检查,责令施工单位当场整改。

整治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施工方有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各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广泛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禁止在12:00~14:00、22:00~次日06:00进行施工作业。同时针对施工单位与执法人员在时间上“打游击”的情况,采取错时制工作方法...

二、广东省肇庆化工厂不服肇庆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情」原告:广东省肇庆化工厂。法定代表人:潘伟彬,厂长。被告: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子蔡,局长。广东省肇庆化工厂座落在肇庆市端州区西郊龟顶山脚。1992年6月29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下称监测站)对该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位置在该厂硫酸车间北侧,与肇庆钢铁厂交界的铁栏栅以北(钢铁厂内)约二米处,高度为1.2米,北边为肇庆钢铁厂的烧结车间,监测采用仪器为ND2型精密声级计。经测定,原告的厂界噪声,昼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分贝。监测站于1992年8月17日发出检验报告。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及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

三、广东省肇庆化工厂不服肇庆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情」原告:广东省**化工厂。法定代表人:潘*彬,厂长。被告: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蔡,局长。广东省**化工厂座落在肇庆市端州区西郊龟顶山脚。1992年6月29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下称监测站)对该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位置在该厂硫酸车间北侧,与**钢铁厂交界的铁栏栅以北(钢铁厂内)约二米处,高度为1.2米,北边为**钢铁厂的烧结车间,监测采用仪器为ND2型精密声级计。经测定,原告的厂界噪声,昼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分贝。监测站于1992年8月17日发出检验报告。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监测站的监测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及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

四、光污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光污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制光污染这种行为。对光污染的规定在其他法律中可以找到一些比较宽泛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2条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其中所指的改善环境和保护环境也应包括光环境在内。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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