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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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任初探)

本文目录一览:

1、 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诉讼时效法律规定

2、 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任初探

3、 环境污染赔偿案不全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4、 环境污染赔偿案不全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一、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诉讼时效法律规定

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适用特殊规定,而不适用《民法典》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形式

《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侵权的8种主要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环保实际工作中,最通常适用的责任形式有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排除危害、恢复原状等。污染行为如果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排污单位承担...

二、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任初探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的现象日益严重,人们向往的青山绿水、蓝天白云的良好生存环境正离我们远去,“环境危机”已成为人类不可回避的问题,“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任”问题成为当今世界研究的一个主要课题。由于环境污染侵害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归责原则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因此,对于环境侵权赔偿应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应如何适用的问题成了当今学界争议的焦点。笔者试图从环境污染损害的法律依据入手,在分析环境侵权的特点、环境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的同时,着重分析了中外有关环境侵权的不同归责原则学说的利弊,提出我国在环境侵权赔偿的司法领域应适用相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

三、环境污染赔偿案不全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虽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并不因此完全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其仍需就案件部分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其应举出盖然性证据,证明环境污染及加害人的存在。若其不能完成应负的举证责任,将导致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和条件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情

2002年3月20日,孙*年和新沂市港头镇戴沟村村委会签订农业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孙*年承包沂河堰边电灌站排水沟的水面进行水产养殖,期限11年。2004年4月12日,新沂市**氨基酸厂(以下简称通*厂)与新沂市港头镇人民政府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新沂市港头镇人民政府将**...

四、环境污染赔偿案不全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虽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并不因此完全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其仍需就案件部分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其应举出盖然性证据,证明环境污染及加害人的存在。若其不能完成应负的举证责任,将导致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和条件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情

2002年3月20日,孙大年和新沂市港头镇戴沟村村委会签订农业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孙大年承包沂河堰边电灌站排水沟的水面进行水产养殖,期限11年。2004年4月12日,新沂市通力氨基酸厂(以下简称通力厂)与新沂市港头镇人民政府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新沂市港头镇人民政府将新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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