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具体区别有哪些(处理正当防卫案件应划清的一些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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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具体区别有哪些(处理正当防卫案件应划清的一些界限)

本文目录一览:

1、 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具体区别有哪些

2、 处理正当防卫案件应划清的一些界限

3、 处理假想防卫案件的一般原则

4、 刍议正当防卫制度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具体区别有哪些

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不同

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的罪名,也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

第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教唆犯罪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

第三,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教唆犯罪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四...

二、处理正当防卫案件应划清的一些界限

正当防卫案件,情况复杂,经常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总的来说,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某些形式上类似正当防卫而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如何具体划清这些界限,从而准确地认定正当防卫行为,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又叫误认防卫。这是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但防卫人误认为已面临不法侵害,从而对想象或推测的侵害者实行防卫,将人打伤、打死的行为。误认而实施防卫行为,往往是由于防卫人精神紧张,对事实认识发生错误而引起的。例如:某人家中连续丢失衣物,为捉小偷,他在天黑后潜伏在院子里,...

三、处理假想防卫案件的一般原则

刑法理论上,对假想防卫的处理有不同的观点,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1、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条件的,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又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为重要内容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卫的...

四、刍议正当防卫制度

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一种重要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防卫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都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正义、合法行为;二是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是被迫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意图不具有危害性。因此,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武器。一、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要注意区分以下几个方面:(一)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加以区别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的侵害行为,一般不宜实施正当防卫。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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