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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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本文目录一览:

1、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2、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3、 是否具备紧迫性是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

4、 是犯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一、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案情2002年1月1日晚7时许,李振华、于东顺、李振喜、李振江、李殿峰、李振全6人酒后来到被告人张洪经营的“三姐发廊”,李振华、于东顺、李振喜、李振全进入发廊,李振江、李殿峰在门外等候。李等4人进店后,于东顺无故滋事,从发廊厕所出来,边系裤子边向发廊女服务员提出要求提供色情服务,遭到女服务员拒绝。于东顺等人仍不罢休,在店中对女服务员进行辱骂。被告人张洪进入店中进行劝解,李振华持玻璃杯将张洪前额砸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张洪拨打“110”报警。后李振华、于东顺、李振喜和张洪相继走出发廊,在发廊门口,李振华、于东顺、李振喜、李振江、李殿峰又与张洪发生厮打,张洪拿起在门口做饭使用的一把菜刀,先后...

二、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案情2002年1月1日晚7时许,李振华、于东顺、李振喜、李振江、李殿峰、李振全6人酒后来到被告人张洪经营的“三姐发廊”,李振华、于东顺、李振喜、李振全进入发廊,李振江、李殿峰在门外等候。李等4人进店后,于东顺无故滋事,从发廊厕所出来,边系裤子边向发廊女服务员提出要求提供色情服务,遭到女服务员拒绝。于东顺等人仍不罢休,在店中对女服务员进行辱骂。被告人张洪进入店中进行劝解,李振华持玻璃杯将张洪前额砸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张洪拨打“110”报警。后李振华、于东顺、李振喜和张洪相继走出发廊,在发廊门口,李振华、于东顺、李振喜、李振江、李殿峰又与张洪发生厮打,张洪拿起在门口做饭使用的一把菜刀,先后...

三、是否具备紧迫性是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

【案情】

张某因赌博曾多次向黄某、龚某等人借款。2008年9月18日凌晨,张某因为无力归还欠款,被龚某、施某、陆某、黄某等人挟持至上海某假日旅店。当晚,黄某、龚某等三人留在该房间看管张某。21时许,张某为摆脱看管,持随身携带的不锈钢折叠刀,刺戳黄某右胸部、右臂各一刀,右腿部一刀;刺戳龚某胸部、左臂等处数刀,造成两人死亡、一人轻伤。

【分歧】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实施的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实施的伤害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四、是犯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李某租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公园山路53号一楼,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间的对面房间。

2004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嫌钱少并将该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同时提出要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董某不从并极力反抗。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之后,被害人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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