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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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

本文目录一览:

1、 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

2、 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

3、 吴建群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案

4、 吴建群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案

一、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

[案情]

2003年5月11日20时许,业庙乡干部徐某与吴某等人一起喝酒,发生口角后双方离去,吴某回住处睡觉,而后,徐某、苏某某骑摩托车又到业庙乡**木业公司吴某住处,与吴某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吴某跑到院内,捡起木棍将苏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2004年3月22日吴某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审判]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吴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二、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吗

[案情]

2003年5月11日20时许,业庙乡干部徐某与吴某等人一起喝酒,发生口角后双方离去,吴某回住处睡觉,而后,徐某、苏某某骑摩托车又到业庙乡森源木业公司吴某住处,与吴某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吴某跑到院内,捡起木棍将苏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2004年3月22日吴某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审判]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吴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三、吴建群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案

吴*群,男,29岁,农民。1998年6月18日,河北省武强县公安局对涉嫌故意伤害的吴*群立案侦查。同年7月4日以吴*群涉嫌故意伤害向武强县检察院报捕。武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事实如下:1998年6月17日晚12时30分左右,武强县北代乡葛沙洼村葛*彪(别名三彪)同本村朱*娃酒后到本村吴*群小卖部,砸门踹墙将吴*群叫起,葛、朱二人要了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吴*群家喝起酒来,喝酒中,葛*彪要强买吴的摩托车,吴-未答应,葛*彪即上前打了吴几巴掌,接着葛又用手将柜台玻璃砸坏,并拿起盘子向吴投去,将吴的头部打破,葛又抄起一瓶啤酒向吴砸去,被同去的朱*娃拦住,啤酒摔了一地。此时吴的妻子杨某出来劝阻,葛不...

四、吴建群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案

吴建群,男,29岁,农民。1998年6月18日,河北省武强县公安局对涉嫌故意伤害的吴建群立案侦查。同年7月4日以吴建群涉嫌故意伤害向武强县检察院报捕。武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事实如下:1998年6月17日晚12时30分左右,武强县北代乡葛沙洼村葛存彪(别名三彪)同本村朱大娃酒后到本村吴建群小卖部,砸门踹墙将吴建群叫起,葛、朱二人要了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吴建群家喝起酒来,喝酒中,葛存彪要强买吴的摩托车,吴未答应,葛存彪即上前打了吴几巴掌,接着葛又用手将柜台玻璃砸坏,并拿起盘子向吴投去,将吴的头部打破,葛又抄起一瓶啤酒向吴砸去,被同去的朱大娃拦住,啤酒摔了一地。此时吴的妻子杨某出来劝阻,葛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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