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解读?《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关离婚的规定?今天给各位分享《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章婚姻登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关离婚的规定、《婚姻登记条例》之离婚登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委托书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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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二十一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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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
第四十七条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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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离婚登记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
对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委托书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大智慧法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委托书
(样本)
本人XXX(姓名),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现婚姻状况:XX(未婚/离婚/丧偶)。由于XXXXXX(原因)无法亲自前来XXXXXX(登记机关)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现委托XXX(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代为办理。
委托人(签名及右手食指指纹):XXX
受托人(签名及右手食指指纹):XXX
日期: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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