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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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意外事件)

本文目录一览:

1、 行为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

2、 意外事件

3、 用电棍电人是属于正当防卫吗

4、 怎样才是重犯

一、行为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

行为犯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其判例法特色的影响,传统刑法理论一般没有把行为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加以研究。只是在近些年来,随着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的增多以及国际间刑法理论的交流,行为犯这一概念才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如有的学者把那些依据危害行为而非危害结果来下定义的犯罪称为行为犯”(英文为conductcrimes”)。如因酗酒而驾驶的行为,无论其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这种犯罪都是完成的。其社会危害表现为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有的学者甚至是依据立法者在犯罪的定义中描述犯罪事实时所使用的是名词还是动词来判断该罪是否行为犯,如用death”的可能是结果犯,用killing”的则是行为犯。但由于立法者用词的标准不一,有时用动词,有时又用名词,这样一来,认为某种犯罪是结...

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条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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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电棍电人是属于正当防卫吗

用电棍电人是属于正当防卫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用电棍电人是不是正当防卫,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制止不法行为,并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属于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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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防卫起因是...

四、怎样才是重犯

怎样才是重犯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犯一般指的是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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