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可以给人做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人吗(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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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可以给人做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人吗(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

本文目录一览:

1、 国企职工可以给人做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人吗

2、 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

3、 由本案谈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4、 保证责任与共同担保

一、国企职工可以给人做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人吗

国企职工可以给人做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人吗

企业职工只能做保证人,不能做担保人。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担保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

二、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

[案情]

2003年7月12日,经王某提供担保,刘某向某银行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月利率8.2‰,还款期为2004年7月12日。约定的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刘某下落不明,该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即向担保人王某催此债权,此时,王某也无法联系到刘某。2006年8月4日,某银行起诉来院,要求王某、刘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

[分歧]

本案中,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权人仅向担保人主张债权,未向债务人主张,故对债务人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但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主张超...

三、由本案谈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2007年10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于建设娱乐设施,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债权,乙公司以无力偿还为由要求续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后甲公司依保证合同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丙公司以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系非法借贷、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经法院查明其注册资金为80万元,现有财产及到期债权50万元)和丙公司连带归还200万元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

【分歧】:

在本案中,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后,保证合同因丧失了存在基础而归于无效。但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

四、保证责任与共同担保

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民法典》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基于这条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根据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担保责任承担: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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