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二十四条(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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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二十四条(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文目录一览:

1、 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二十四条

2、 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三十九条

3、 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三十三条

4、 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四十三条

一、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二十四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四条【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详解】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垫付抢救费用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为了对肇事逃逸机动车、未投保机...

二、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三十九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九条【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详解】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规定。

保险合同的订立,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投保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投保人请求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个合同要约,非经保险人接受,不产生保险的法律效力...

三、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三十三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三条【交强险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核实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详解】本条是关于对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配合保险公司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交通事故及医疗费用核实工作的有关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提供的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或判决书、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支付相应的抢救费用。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疑点较多或者事故证明、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开支有明显不合理的,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有关部门核实...

四、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四十三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三条【交强险适用范围的补充】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详解】本条是对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即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也要比照适用本条例。

之所以规定因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而不是直接将此种情形规定于《条例》的分则之中,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条例》的整个立法基础是针对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本条例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的是道路交通行为,所以作为下位法的本条例也只能规范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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