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捕鱼被抓?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什么特征呢?今天给各位分享非法捕捞太湖"生态鱼" 法院判罚被告放养鱼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什么特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关刑法条文、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关法律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4、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关法律
因偷捕太湖中的“生态鱼”,无锡4位农民日前在滨湖法院法官组织下到蠡湖边放养鱼苗,以弥补他们之前因非法捕捞用于净化太湖水质的鲢鱼造成的损害。此次放养鱼苗也是无锡将恢复性司法拓展至公共利益保护领域的首次尝试。
据了解,2009年7月28日晚,4名被告人刘孟胜、刘明全、汪秀林、刘孟平利用小木船、丝网等工具在无锡市蠡湖西侧附近水域进行非法捕鱼,共捕捞鲢鱼计756斤,价值人民币5670元。凌晨时分,在返回租住地途中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4名被告有期徒刑6个月,其中一人缓刑1年。
承办法官介绍,以往碰到类似案件,往往只以判处被告人刑罚结...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制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禁渔区、禁渔期指对某种重要的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繁殖生长的场所等划定的一定区域,在一定的时间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禁用工具指禁止使用超过国家关于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网捕鱼等等。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经常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罪名渊源】本条系由79刑法第129条修改而来,刑法将法定刑由2年调整为3年,增加了管制刑种,并将其由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章移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高法《罪名规定》、高检《罪名意见》将其解释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立案标准】
340.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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