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香烟的量刑标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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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香烟的量刑标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什么)

本文目录一览:

1、 非法经营香烟的量刑标准

2、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什么

3、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

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一、非法经营香烟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什么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什么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才能构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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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是修订刑法中新增设的罪名,对于严格规范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的行为,健全公司、企业的管理体制,保障国有资产有效保值、增值,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中须明确的问题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除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法律特征。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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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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