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豫劳鉴[2012]6号?劳动能力鉴定复鉴的情形有哪些?今天给各位分享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劳动能力鉴定复鉴的情形、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流程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2、 劳动能力鉴定复鉴的情形
3、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护伤病残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对当事人进行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劳动能力鉴定复鉴的情形有哪些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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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流程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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