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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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本文目录一览:

1、 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3、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4、 关于调整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一、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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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现行的失业保险费率做出调整,现就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3%降至2%。

二、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暂由2%降至1.5%,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率暂由1%降至0....

二、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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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保管理中心:

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的要求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政发〔2001〕第5号)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可随时进行调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的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

三、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对于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大智慧法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为更好贯彻《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发〔2015〕1号),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作出如下调整:

2015年11月1日起,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可以按年缴费至规定年限或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个人和单位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

四、关于调整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对于关于调整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大智慧法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中省直参保单位:

为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即“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以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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