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防控ppt,企业法律风险防控PPT

举出你身边或你所知道的因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例子,有什么教训?

三、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失策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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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在美国被投资者集体诉讼案

2003年1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同时在纽约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募集资金达到34亿美元,成为当年全球最大的股票上市。但是,成功上市的喜悦还未散去,2004年1月30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公布了2003年度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披露,中国人寿的前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涉嫌各类违规资金约54亿元人民币。2004年3月16日,由美国投资者聘请的代理律师事务所MilbergWeiss宣布,其拟代理投资者对中国人寿提起集体诉讼,称中国人寿及其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中国人寿募股期间没有披露不利事实。据中国媒体报道,中国人寿集团已经向中国政府缴纳了税金和罚金总计约6749万元人民币。中国人寿案件集中反映了国内企业在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同时,必须尊重并遵守市场规则和当地监管规定,否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2、华为——思科知识产权诉讼案

2003年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庭正式对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美国分公司软件和专利侵权提起诉讼,思科提出了巨额的赔偿要求。这是一场全方位考验两家公司资源与能力的战斗,在媒体、客户、合作伙伴、政府资源、技术实力、法律武器组成的数个链条上,战斗全面开始。思科与华为的诉讼案最终以和解告终。在本案中,虽然华为可能没有向思科进行赔偿,但是现在退出整个美国市场对于刚刚开始国际化布局的华为来说不啻于当头一棒。

3、长虹——APEX贸易纠纷案件评述

四川长虹集团(下称长虹)与美国具有华人背景的APEXDigital(下称APEX)的“贸易欺诈案”曝光后,2003年1月7日,长虹发布公告称,目前账面上仍有46750万美元欠款未能收回。长虹第三季季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132.15亿元人民币,这4.6亿美元相当于净资产的近30%。尽管2003年底,长虹总部就专门派出高层去美国与APEX和季龙粉就应收账款问题进行交涉,但在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初长虹却又发了3000多万美元的货给APEX。其后长虹又多次邀请APEX董事局主席季龙粉面谈解决但都被季以种种理由推掉。2004年12月14日,长虹被迫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起诉APEX。从法律角度来看,销售合同最关键的法律风险就是付款。作为销售方可以根据交易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来控制对方不付款的法律风险,如签署信用证、保留货物所有权、寄售、价款担保、保证、现金担保、货物自主回收权、中止履行、强制履行、有效的争议解决手段等等。针对销售活动所在国或地区的不同,中国企业应当与熟悉当地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的法律顾问紧密配合,在合同中做出相应规定,将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企业与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来说是事半功倍的事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法律风险案例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大纲:

一、投资保证制度及相关内容的国外立法例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二)、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的国外立法例

1、承保范围(投资保险的范围)

(1).外汇险(2).征用险(3).战争、内乱险(4)、其他政治风险

2、被保险人

3、保险对象

4、投资形式

二、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二)可行行

三、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调整保险制度的模式

(二)承保机构的设置

(三)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四)承保范围的设置

(五)代位求偿权的模式选择

四、结论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一、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加入WTO的带来的机遇,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事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未建立系统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面临巨大的风险,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利的保障。因此,在正确认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的海外投资保证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无疑对保障我国健全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影响和加速我国海外投资活动的发展。本文从保险制度形式、承保机构、被保险人、保险对象、承保范围等方面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二、关键字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国外立法现状及问题构想

三、正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海外投资活动迅速发展,区域趋于广泛,领域也日渐扩展,这都将导致我国海外投资风险的进一步加大,然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确立却十分缓慢,缺乏本国有效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海外投资进一步发展的一个“瓶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势在必行.

一、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及相关内容的国外立法例

(一)概念与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1][1]

从表面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一般商事保险制度所具有的射幸性、事后补偿性及代位性等基本特点;然而,如果对各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动机及该保险制度固有内涵作深层次的考察,不难发现其具有浓厚的国际政治性质和官方性质。总的来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不仅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而且其保险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险协议有密切联系。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不同于私人保险的特征:(1)保险对象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对象仅限于私人直接投资,即投资者以支配和直接参与海外企业的经营管理为目的所进行的投资,不包括在海外证券时常上进行的股票或证券买卖即证券投资;(2)承保风险范围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风险不是一般的商业风险,也不是自然风险,而是特殊的政治风险。所谓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等因素有其投资者无法抵御和控制的风险投资,主要包括货币汇兑险(或称禁兑风险)、征用险和战乱风险;[2][2](3)保险作用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当投资者由于政治风险而遭受财产损失时予以事后的经济补偿,更重要的是它借助于两国间的投资保险协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尽可能使风险事故不致发生;(4)保险动机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国家保险或政府保险,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目的。

(二)、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的国外立法例

1、承保范围(投资保险的范围)

尽管学者在政治风险范围确定上有分歧,但外汇险、征收险及战争险这三种政治风险是公认的:

(1).外汇险,亦称禁兑险。外汇险通常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投资机构承保的基本风险。主要指投资东道国因外汇不足,限制或停止外汇交易,或者因战争等其他事故无法进行外汇交易,致使投资者的原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并汇回本国的风险。外汇险承保的主要内容是:投保人(投资者)在保险期内作为投资的收益或利润而获得的当地货币,或因主卖投资企业财产而获得的当地货币,如遇东道国禁止将这些货币兑换成自由货币,则由海外私人投资保除机构用自由货币予以兑换。

美国《1981年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将禁兑险列为“甲类承保项目”。此法案所列禁兑险主要内容是:投保人在保险期内作为投资的利润工收益而获得的当地货币,因变卖企业财产而获得的当地货币,如遇东道国禁兑时,应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用美元予以兑换。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同情况,投资者必须换取美元申请提出30天或60天期满而当地政府仍不批准的条件下,方可向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要求兑换。此外,在公司依约兑换美元之先,投人人应按公司要求将当地货币的现款或支票在指地点交付公司。公司得到期些货币之后,通常的做法是作价转让给美国财政部,由财政部拔给驻在东道国的美国大使馆,由使馆“就地消化”。

日本《输出保险法》也将禁兑险列为主要险别之一。依照日本法律,日本海外投资者遇到下列几种情况之一,其原本及利润在2个月以上不能兑换成外币汇回日本的,均属外汇险。可由日本通产省予以兑换。这几种情况是:①东道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或禁止外汇;②因东道国发生战争、革命或内乱,无法进行外汇交易;③东道国政府对日本投资者各项应得的金额实行管制(如冻结);④东道国政府取消对各项应得金额汇回日本的许可;⑤东道国政府对各项所得金额予以没收。当然如前所述,这些情况必须发生在签发保险单之后,如果之前就已发生,则不能申请通产省予以兑换。

(2).征用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投资保险机构承保的基本风险。是指合格投资者的合格投资在保险期内由于东道国政府采取征用、国有化或没有收等措施而使投资者遭受全部或部分损失的风险。投保人的投保财产的丧失,应由机构负责赔偿。

此种风险的承保一般要满足几项条件,主要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具体如下:①当东道国政府对投资财产采取或可能采取征用行动时,投资者有义务立即向保险机构书面报告详细事实情况;②保险机构在赔付前有权要求抽资者采取一发合法的必要行动,及时、合理地运用司法或行政手段防止或抗止或抗议东道国的征用行为;③投资者始终有义务协助本国的保险机构向东道国行使索赔权。

美国将此类风险称之为“乙类承保项目”。美国《1981年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第238条第2款规定,“征用”一词是指“在投资人并无过错或不轨行为的情况下,东道国政府中途废止、拒绝履行或削弱自己同投资者订立的经营项目合同,致使该项目实际上难以继续经营”。从此款可看出,美国法律中的“征用”行为,范围较为广泛,除国家颁布法律、法令的直接征收行为外,还包括通过各种行政管理手段而实施的“逐步征用”行为。

依照日本《输出保险法》,凡日本私人在外国投资的资产被东道国政府所夺取者,均属此类风险。资产包括以股份、股本、公司债、贷款债权或公债形态出现的原本、股份、红利的支付请求权和种债和利息请求权;关于不动产的权利等。所谓“夺取”,指东道国政府对日本投资者的上述资产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剥夺其所有权。

(3).战争、内乱险

投资保险机构承保的一项基本风险,指在保险期内投保卫祖人在东道国的投资财产由于当地发生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等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因战争所受的损失,仅限于有形资的损失,证券、档案文件、债券、现金的损失,不在保险之列。损失只限于投资者所受的直接损失,不包手间接损失。战争险所致的损失,至少其中10%由投资者所受的直接损失,不包括章接损失。战争险所致的损失,至少其中10%由投资者本人负担,保险机构补偿90%。

美国自1985年以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拟定了新型的格式保险合同,其中对原先承保的战争风险作了新的概括,增添了新的承保内容,并定名为“政治暴力行为风险”,专指以实现某种政治目的为主要宗旨而采取的暴力行为,诸如,公开宣布或不公开宣布的战争,国家武装部队或国际武装部队采取的故对行动;内战、革命、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或蓄意破坏财产。但以实现劳工目的或学生目的的行为,不在承保之列。凡因上述政治暴力行为直接造成投保项目的有形资产的毁损,应由了保机构给予风险事故补偿。但以下四种情形不在赔偿之列:①在上述暴力行为中损失的金银珠宝、现款、珍贵艺术品;②损失少于5千美元者;③在暴力行为中因投保方有关人员有采取应有的防护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者;④主要因投资者一方的不轨行为激起或挑起暴力行动、因而遭受损失者。

(4)、其他政治风险

有学者认为政府违约风险、延迟支付或停止支付风险、营业中断风险等也在政治风险范围之内,应予承保。违约险目前除MIGA单列为一种险别外,各国内投资保险机构对违约险承保的尚不多见,通常只是作为征用险项下的一种特殊形式或这是在其他情况下才属承保之列。而“营业中断”险也只在美国1985年《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中设立的一种新险别,它是在东道国发生禁兑、征用及国有化或者政治暴力时使投资人投保的某项商业暂时中断,从而遭受损失的一种风险。但目前尚未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用。这两种所谓的政治风险性执较难鉴别,我国立法不宜将他们纳入到承保范围。至于延迟支付与停止支付风险,它与外汇险不同,它是指投资者资本参与所产生的到期债权、资本债权的贷款所产生的债权、应得到的利润所产生的到期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因东道国停止支付或延期支付致使完全不能得到或完全不能收益的风险。德、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将其纳入到政治风险加以承保。而这种风险对我国海外投资者随时都可能发生,因此将其列为独立的政治风险纳入海外投资保险法是可行的。

2、被保险人(合格的投资者)

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都只为合格的投资者提供保证。确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尽管各国不尽相同,但总的原则是依国籍。

在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全投投资者包括:

(1)、美国公民,指具有美国国籍的自然人;

(2)、根据美国帮邦法律、州及其他地方法律或哥伦比亚特区法律设立的,并主要由美国公民所拥有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社团(包括非营利社团)。所谓“主要”是指拥有财产的全部或至少51%者。

(3)、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社会性团,其资产95%以上为美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社团所有者。

投资者不仅在发出保单时,而且在索赔偿当时,都必须具有合格性。这是指两个时间段,一个是在风险产生之前,投保人向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申请保险,签发保单当时,也就是在与公司建立保险关系时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中的某一项,具有美国国籍,或虽是外国公司,但95%以上资产由美国公民或公司所控制。另一个是在风险产生之后的索赔,理赔时同样要求投资者具血以上合格性。依据法律,必须是在这两个阶段中,都具有合格性的投资者,才可以成为投资者,才可以成为投资保险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日本投资保险制度中申请投资保险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日本国籍的自然人和在日本注册登记、设有住所的公司及基他社团。

依照行国法律,其合格投资者应是德国国民、在德国设有住所或成所并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主要是从事生产、开采、商品销售或交通运输的企业。

与德、日比较,美国法律规定的全格投资者范围最广,不仅包括具有美国国籍的美国公司和法人,还包括美国公民或法人拥有95%以上资产的外国法人。

3、保险对象的合格性(合格投资)

根据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合格投资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经东道国事先批准的投资;(2)、必须是新的投资;(3)、只限于在同美国订有投资只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

日本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中的合格投资必须是有利于日本对外经济关系的新投资(包括天气有投资的扩大),并且必须取得投资东道国的同意。与美国投资保险制度不同,日本法律不要求必须是投向与之有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即不把“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作为合格投资的条件。

4、投资形式的合格性

投资形式一般包括现金投资、实物投资、技术投资、股权投资等。以哪些投资形态为合格,同样是各国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之一。

美国合格投资的形式,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是:①、现金投资。美元或用美元购入前可兑换万元的货币;②、实物投资。商品、设备及原料;③、其于契约安排的权益国投资,如劳务、专利权、利润、收益、专利使用费、制造方法、技术等权益。

德国的合格投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投资型的长期贷款或向海外分公司提供的资金,并且可以现金或非现金的形式出现。

二、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自世纪80年代我国对外投资起步,我国海外投资高速、平稳发展,中国经济逐步与世界经济相接轨,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到国外进行投资,然而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有待调整、承保机构的设置有待完善、投保人范围的界定不科学、承保险别的设置不合理、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无明确规定等诸多问题。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一)必要性

1.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我国不断扩大的海外投资规模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的海外投资有扩大之势,我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最大的投资国之一。但我国海外投资的质量却不容乐观,投资主体在进行海外投资过程中面临了许多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1)东道国常常制定一系列的法规条例或政策措施来控制、限制外来企业的行为,以个人身份从事经营的企业面对东道国有关税收、市场等政策变动所带来的风险缺乏抵御能力;(2)投资的区域结构不合理,约80%的投资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有资源丰富、市场广阔、措施优惠等有利条件,但相对来说政局不够稳定、政策也较为多变,与之相随的政治风险也使我国海外投资的安全性大打折扣;(3)我国企业对外币种结构中,绝大部分是美元,而随着美国经济实力的下降和英镑、欧元、日元地位的提高,美元汇率风险日益加大;(4)同我国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较少,且多为发达国家,相对投资风险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与我国签订双边协议较少。

2.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是完善我国相对滞后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从国内法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尚未有调整海外投资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虽然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对外商在华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障,但对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同类风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此外,我国已于1988年加入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该公约的创始会员国,并且认股达3.138%,在第二类会员国中居第一位,在所有会员国中居第五位,但我国却缺乏相应的国内法规与之配套,从而造成我国只承担条约义务,却无法享受条约赋予我国海外投资者权利的局面。

(二)可行性

1.国外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及其实践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由前文可知,国外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产生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几十年,已逐步走向成熟,这就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成的模式,也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2.我国加入WTO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更有利的国际条件。在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都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在更加协调的国际环境中实施,必然会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3.我国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内部条件。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各个经济领域的立法也纷纷出台,规范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大环境。在规范化的环境中建立和实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必定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4.我国的保险经营机制逐步完善,为海外投资保险的进入准备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颁布,使我国的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依法经营、依法发展的新的轨道。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保险市场的功能也日渐增强,为海外投资进入这一新的险种准备了条件。

三、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

鉴世界主要国家的制度和经验,我们认为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特别关注以下方面:

(一)调整保险制度的模式

——改变现有单边主义模式,采用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混合模式

通过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中典型代表的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德国模式的利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应改变现有单边主义模式,采用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混合模式。〔〕一方面,我国以采取双边保证制度为宜。因为:(1)我国目前已经具备采用双边投资保证制度的现实基础。我国目前己经签订100多个投资保护协定,并且可以预期今后仍然会签订更多的这类协定,这是采用双边保证制的现实基础。且有利于我国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这显然是单边主义模式所不可及的。(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政治风险予以担保的法律功能就是防患于未然和补救于已然并举。而这两个功能一般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以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承保前提,更有利于实现防患于未然,防止和减少一国动辄实施国有化、征收行为,从而减少国际投资的政治风险,促进国际投资发展。(3)采用双边投资保证制度还能保证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更为顺畅。在非商业风险中,代位求偿权问题是核心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能保证投资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转。双边主义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代位求偿权由双边投资保护条约加以确认,具有国际法效力的保证,能够确保代位求偿权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我国还应以单边保证制度为辅,不应将双边保证协定作为唯一投资条件。尽管我国已经拥有了许多双边投资协定,具备了以协定为前提实施保证的基础。现阶段中国海外投资已进入到平稳发展阶段,所以在国内法上应该留有一定的余地,以支持向这些没有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索赔,扩大投资保证的范围。但应注意的是,对尚未与我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保,应该规定比较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未达到一定投资额的不予承保,或者收取高额保险费,或者是提高不保部分的比例等。

(二)承保机构的设置

——我国宜采用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分设制度

我国在考虑承保机构设置时,应综合考虑有关海外投资的各类保护与鼓励措施的有机联系以便实现相互协调的高效益操作。

1、设立统一的“承保审批委员会”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宜设立一个直属于国务院的统一的专门性机构来负责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简称“承保审批委员会”)。“承保委审批员会”的组成应包括商务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代表。商务部主要负责对海外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及其程度、海外投资者担保申请的合格条件予以评估和审查。财政部则以国家财政保证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投资者的先行支付。外交部负责对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并在政治风险发生时采取有利的外交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投资损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则从宏观上引导对外投资投向、行业和规模。外汇管理局从保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角度,决定适当的对外投资规模,以及币种。

2、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经营机构

根据海外投资保险的性质和拟采用混合模式,我国承保机构应具备以下特点:(1)应该是公法人。由政府作为投资保险事业的后盾,发挥政府指导作用,体现政府的对外投资政策。(2)应是商业机构。保险机构为公法人并不排除其商业性质,这是美国投资保险体制的法律实践所证明了的,以便于在双边保证制度下顺利实现代位求偿。

(三)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应确认自然人、三资企业及民营企业等主体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

关于我国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确定,主要争议在于自然人、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我国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享有控股或持股权的外国法人或非法人企业能否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笔者主张:

1、自然人应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

我国现行立法中不承认国内自然人以“个人”身份从事国际直接投资活动,这与发展了的形势是有矛盾:(1)我国法律允许外国自然人在我国投资,却不允许本国自然人走出去,形成了事实上不合理的“超国民待遇”,不利于全方位增强我国国民在国际市场上主动参与竞争的能力。(2)我国自然人投资形成的个体经济与其它经济成份皆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当然应享有同等的平等权利,不允许自然人作为海外投资的主体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3)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大部分都具有前瞻性地赋予我国自然人以海外投资主体资格,各国立法实践亦为如此,允许我国自然人到海外投资是与我国订立的国际协定及其它各国立法惯例接轨的必然趋势。因此笔者主张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合格投资者理应包括自然人应当包括大陆、香港、台湾、澳门自然人。

2、“三资”企业应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

根据我国现行外资立法的规定,“三资”企业都是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其注册登记地和主要营业所在地也都在我国境内。依据国籍确定原则及属地管辖原则,其皆为具有我国国籍的企业,所以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与管辖。在实践中,“三资”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己成为我国海外投资的形式之一。因此,三资企业应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被保险人之一。

3、民营企业应纳入我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合格投资者

从经济现状和未来经济发展趋势看,我国国有企业仍将是海外投资的主力军,但是,一些民营企业由于其经营机制的合理性与灵活性,正以崭新的面貌进军国际市场,民营企业已成为海外直接投资的新增主力军。〔〕为增强我国海外投资的后劲,必须对有实力、产品有竞争力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全面放开,也把其纳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合格投资者的行列。

4、控股或持股的外国法人或非法人应逐步纳入合格投保者的范围

鉴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目前采用单边主义模式,不宜过快将由我国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所控股或持股的外国企业毫无限制地纳入合格投保者的范围。首先,以资本控制份额确定投资者国籍并非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对该类公司予以承保,一旦发生承保风险,即使其用尽当地救济,由于不符合“国籍连续”原则,我国也将无法行使外交保护权予以求偿。其次,我国已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所规定的投资者也并未包括我国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所控股或持股的外国企业,因此,双边投资协定也无法作为我国理赔后向投资东道国索赔的依据。最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刚起步,缺乏实践经验,不可能一下子承担所有的投资业务。所以,实践中,可采取逐步扩大的策略,先对我方享有绝对控股权的外国法人及非法人企业承保,对我方一般控股或仅是持股的企业则应有选择的予以承保。

(四)承保范围的设置

——应包括三种传统政治风险,不宜承保政府违约险、恐怖主义险、营业中断险

对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所承保的政治风险一般包括货币汇兑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战争与内乱险,我国应当采纳,没有争议。而对于政府违约险、与政治目的有直接关系的恐怖主义险、营业中断险、迟延支付险等类政治风险是否纳入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承保范围却争论颇多。笔者主张:

企业法律风险案例

导语:纵观企业风险,无外乎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而商业风险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风险,或最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最为常见、爆发率最高的风险之一,它给企业所带来的损害,往往是企业难以承受的,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向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没有哪一个企业与法律风险无关。特别是对于准备渡过经济寒冬的企业来说,一切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会以法律风险的形式暴发。

经济“寒冬”里的孙厂长

孙厂长的嗓子完全沙哑了,眼里的血丝很明显。他告诉记者,从去年9月份到现在,已经有3份合同彻底玩完,因为两家广东的企业倒闭了。

老孙经营的是沈阳一家管件厂,经历不少风雨坎坷,但从没有像现在这么严峻。“最要命的是这个。”老孙抖动着手中的两页合同纸,满脸无奈。去年4月,老孙的厂与温州一家企业签订了这份加工承揽合同。半个月前对方发出正式通知:终止合同。老孙说,如果这份合同不能履行,他与长春合作伙伴的“下游”合同也得完蛋,可能长春那家企业的“下游”合同也会受到影响。

采访中,老孙反复回忆这几个月的苦心经营,难掩心中的懊悔。“损失太大了!”老孙捂着胸口说:“我知道经济危机来了,咱这水平和能力把握不住市场,本来今年想要歇歇,‘睡’上一冬,形势好了再干,可这些纠纷不让我消停啊。”“也怪我太粗心了。广东的那两家企业去年8月份经营不好的消息传过来的时候,我就觉得有点不对劲儿,但合计有合同在,怕啥?如果在他们破产前,早点下手参与资产处理,不至于像现在这样一点损失都挽不回来。温州的这份合同也是,对方业务员曾经跟我诉过苦,我没太当回事。要是早知道上游出问题,我跟长春那家企业签合同时,就应当给自己留有余地,增加一些保护条款,也不至于现在这么被动了。”

法律风险永远不会“冬眠”

“企业不能把合同一签了事,要时刻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早处理。”前天,痛苦中的\’老孙决定了一个重大事项:聘请一位法律顾问,审查合同,监控合同的履行。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让许多企业有了“寒冬”的感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主都看明白了其中的端倪。

上周,记者对沈阳的部分中小企业主进行了一次随机调查,结果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还不到20%。问及理由时,他们大多认为那是企业多余的支出,等遇到“官司”时再找律师也不迟。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对法律风险的危害性认识不够,他们大多凭借自己的经验来处理事情。

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吗?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审查对方签约人是否有权签约吗?被问到这些问题时,那些接受调查的中小企业主大多是笑着摇头。

辽宁省中小企业联合会会长马林认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漏洞与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因为缺乏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这样的企业在经济危机中更容易受到伤害。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锦秋说,虽然法律风险只是企业承担法律上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一旦从隐患变成现实,有时甚至会伤了企业的“元气”。目前,企业要特别注意刑事法律风险、企业日常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

提醒企业,一定要理性对待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同时应慎用诉讼手段,一旦陷入诉讼战,对准备“过冬”的企业来说,无疑会是“雪上加霜”。

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指南

在企业的成立那一天起就意味着需要承担着各种的风险,企业的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无知的风险才是对企业经营最大的风险。

什么是风险?按IIA(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定义风险是指可能对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的事情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的衡量标准是后果与可能性,对待风险关键在于发现、监控、预防、形成长效机制。

一、企业风险分类归集

企业风险,我们可以理解为未来发生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企业风险种类一般可分为行业、组织、沟通、法律等方面的风险,具体分为:

1、战略风险。所谓战略风险就是指不符合宏观经济政策、产业、行业政策;战略与规划错误,经菅目标不明确,并购失败,技术落后,没有战略合作伙伴等失误。是重要的最高级别的风险,它能让企业从巅峰跌到谷底,许多大公司的失败案例进一步证明,战略决定企业的成死。我们内审人员要学习、提升、跟上企业发展需要,在一定的层面上对企业的发展、战略风险时行评价,及时为公司提出客观准确的建议。

2、财务风险。企业现金流不畅,资金回笼慢、三角债困扰、其至资金断链(此类情况多且较为严重,称之为企业癌症),负债率高、应收账款高、产品存货高(企业“三高症”)、内控不完善,效率低、漏洞多,利润低(如人体四肢不协调)等。现金是企业的血液,无血则亡,谨慎的财务政策让你企业百年不死。

3、市场风险。外部风险之五,市场变数极多,因市场突变、人为分割、竞争加剧、通货膨胀或紧缩、消费者购买力下降、原料采购供应等而事先未预测到的风险,导致市场份额急剧下降,或出现反倾销、反垄断指控。

4、经营风险。属企业内部风险,企业管理混乱、生产不顺,销售不利、物流不畅,费用超高,人员低落,股东撤资、银企关系不协同、客服不到位、资产沉淀,造成资不抵债或亏损的困境。

5、产品风险。产品不合格,产品有质量和缺陷问题,新产品、服务品种开发不对路,产品陈旧,或更新换代不及时、产品积压、产品不保险等导致的风险。

6、政策风险。因政府法律、法规、政策、管理体制、规划的变动,税率、利率变化或行业专项整治,加入世贸组织、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等造成的影响。

7、外汇风险。因外汇汇率波动而使以外币计价的企业资产与负债价值上涨或下降,如近来人民币升值对企业经菅、进出口贸易的影响。

8、人事风险。员工不满意不稳定,企业对董事、监事、经理和管理人员任用不当,无充分授权,或精英人才流失,无合格员工,员工大面积(集体)辞职造成损失。

9、体制风险。企业因选择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组织体系、激励机制不当而运作困难或内耗增大,或公司期限届满而面临解散清算。

10、自然灾害风险。因自然环境恶化、地震、洪水、火灾、台风、暴雨、沙暴、雪暴、天文异变、交通事故、危险品泄漏、环境污染、地质(地基)变动等造成损失。

11、公关危机。企业因多种原因,如产品质量不合格、劳资纠纷、法律纠纷、重大事故案被公众媒体曝光,而使企业公信力和美誉度急剧下降。

12、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有关企业的诉讼、仲裁、协商谈判等的非诉讼风险的集合。

本文主要是讨论上述12种风险中的法律风险,以及根据法律风险进行透析企业的合规性以及有关的法律风险的防控提供指导。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四个步骤:

第一步、风险识别,了解风险产生的原因及特征,区分风险类型,包括诉讼风险,主要是集中在企业中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其它纠纷等。

第二步、风险计量,即风险的损失程度、以及计算风险的衡量方法、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计算和量化风险的等级,根据风险的等级区别企业自身集中在哪些的风险领域,一般而言中小微企业集中在劳动争议纠纷领域即企业的用工成本和用工过程中产生的入职、晋升以及辞职等方面。

第三步、选择风险管理工具,包括控制风险、分散风险、转稼风险、自留风险;这就是说在发现法律方面的法律风险后选择合适的风险控制的工具和策略进行规避风险和分散风险、转嫁风险,我们所明显知道的比如利用诉讼的手段进行减少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也可以聘请律师进行相应的法律谈判进行合理减损,这要依据案件事实情况以及案件的推进情况。

第四步、实施与评估,包括执行风险管理方案、反馈信息、调整修正、效果评价。在经过法律方面的分析以及或者诉讼之后根据案件的结果来进行风险方面的评估,制定符合本公司情况的风险应对机制为后续的再出现类似的法律风险制定管理方案,并且根据法律风险的类型反馈实施情况,再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的实际运转情况调整和修正、公司的法务部门以及外聘的常年法律顾问进行效果评价,以此来进行为后续法律风险出现做出做大限度的防控,此目的在于律师或法律顾问作用不仅仅在于充当救火员的作用,更多会在于充当防火墙建造师的作用。

三、法律风险管理的四个策略

1、控制法律风险,首先是回避法律风险,对一些法律风险过大的方案或业务应加以回避。如在签订劳动合同、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以及投融资类合同、并购重组类合同时需要考察的类型进行控制,可以分为从源头控制、中端控制、以及终端控制。以劳动合同为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考虑的是根据不同类别员工设置不同的员工合同和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合同等等,根据岗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时设置不同的薪酬体系,以及绩效考核机制奖金发放机制也会不同。实务中有的企业会设置一些A、B岗即重要岗位设置一到两个人,彼此相互制约;监督;牵制。这会在从源头上进行规避因为个人权力过大导致的企业损失或者商业贿赂。中端控制我们所理解的就是在涉及到诉讼方面的,当涉及到诉讼时我们需要考虑的是怎么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我们考虑减损的方向一方面是进行相应的谈判,一方面是诉讼周期过长导致诉讼者心理预期降低然后以法院作为第三方进行居中调解,以双方都同意的方案进行调解,最终达到想要的效果。终端控制我们就是需要因为此类诉讼风险我们会总结出相应的经验,形成相应的长效机制,我们会根据相应的法律大数据进行归纳和总结公司案件集中于哪方面,以劳动合同为例,是集中在劳动条款制定上存在漏洞还是说在履行过程中公司的人事或者法务人员实行不到位,亦或是在人员辞退上存在瑕疵,我们都是做出自己的归纳,以树状图或者表格的形式进行呈现给公司,在公司法律层面形成防火墙,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减少风险,对法律风险无法回避的,可以设法减少法律风险或降低法律风险,这个工作涉及到无数的经营决策,在管理过程中大量使用。我们会一般形成或者设立“法律风险决策委员会”一般由公司总裁为核心,公司董事成员、监事、股东、法务人员、员工等组成,当然也可以聘请外部的律师团队进行综合的参与,内部与外部综合评价进行,组成“法律风险决策委员会”之后就是需要进行调研,调研公司的有关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应的公司、管理层、员工的对法律风险关注程度,根据调研进行总结归纳相应的风险存在点,当然这期间也需要结合公司最近几年的诉讼案件集中在哪些部门和哪些类型。正如上文所介绍的那样,我们减少风险的措施可能就是更多集中在前期策略制定,中期执行,后期的反馈形成长效机制上了。

3、转稼(分散)风险。对于不能回避又不能减少的法律风险,主要采取措施是转移风险。

一是,进行诉讼、协商来进行合理的减损,此时法律顾问或者公司法务部门充当的就是救火员的角色了,实务中将诉讼业务或者非诉讼的业务进行外包(转包)的居多即将业务分配给律师事务所进行。当然也有的转嫁风险方式是将公司进行并购或者重组这样会有新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所带来的的损失,

总而言之,企业一旦发生法律风险,不管是管理层或内审部门,因立刻全力查找原因,分析问题所在,制订实施方案,处理时要有壮士断臂的决心和魄力,果断处理存在法律风险,以免错过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期,增加企业财产损失。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包括哪些?

一、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包括哪些?按照国际惯例多委托当地知名律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风险尽职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重点是对企业现有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归类、评分和分级排序。1、要对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法律调查,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企业所面临的各方面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点、风险源、开列具体的风险清单。2、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根据法律管理工作的不同要求、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企业经营战略目标确定风险分类方法,对企业现有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类。3、依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划分风险等级,提出进行风险控制管理的措施建议。二、公司法律风险体现在哪些方面?1、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工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导致,与其所期望的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2、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法规因素所引致的由公司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风险。3、企业经营行为违法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就是企业的法律风险。4、企业法律风险是由于自身或其对方违法犯罪、侵权违约而使本企业遭受与法律有关损失的可能性。5、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此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义务可能承担的责任和损失。6、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收益,或使企业丧失商业机会,或阻碍企业发展的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7、企业法律风险是基于法律环境产生的与权利义务有关的商业风险使公司权利义务失范招致法律责任、产生实际损害的可能性。综上所述,现在是法治社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受到很多法律条款的约束。法律风险也是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防控法律风险,企业要从多方面入手,应该设立法务部门,对重要文件的签署进行复核。对风险点的识别、分类,提出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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