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居民收养未成年人,被收养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申报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落户申请、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原件、收养人居民户口簿、收养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选择办事事项,填写落户申请信息,上传业务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提交申请。
2、派出所(户政大厅)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收到系统推送的到场办理短信通知后,带齐材料到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户政大厅)户籍窗口核实材料。户籍内勤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抱养的孩子怎么上户口
抱养的孩子上户口的手续是:
1、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3、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
3、审查后,符合收养条件的,会给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手续才可以上户口领养孩子需要以下手续才可以上户口:只需申请人带上申请书、被收养人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必须附无利害关系的二位以上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的经过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到所在地行政机关进行办理上户手续。领养的小孩若需要办理入户,是需要补办好相关的领养手续以后,再带上资料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入户的。收养人需要先到相关部门办理好收养手续,办理好收养登记证以后,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领养小孩的出生证明或者相关福利机构出具的证件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事实收养小孩上户口的手续有哪些事实收养上户口需要的手续: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对收养人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然后由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请问一下领养的孩子上户口需要哪些手续办理领取孩子入户口,需要带上以下资料到当地的户籍部门进行办理的。
1、书面申请报告;
2、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或公证处出具的《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凭《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后凭《收养证》);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街镇一级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5、被收养人已办理入户的需提供户口簿;
6、属送养的,还需出具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明、计生证明;
7、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条件,于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前又私下抱养的,还需提供计生部门处罚单据。
具体办理程序:
1、被收养人已入户市内福利院集体户的,由申请人持以上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市内移居申请表》。经批准后,由迁出地派出所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市内迁移通知书》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被收养人已入户市外福利院集体户的,由申请人持以上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表》。经批准后由迁入地派出所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被收养人未入常住户口的,由申请人持以上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表》,经批准后,由迁入地派出所通知申请人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收养的孩子上户口需要什么手续领养孩子上户口的,需要6种证件。分别是: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5、收养人无子女证明;6、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明。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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