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务关系

你是说雇佣关系吧?
在实务中,某些合同究竟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并不鲜见,却不易区分,亟待研究解决。例如,甲请乙每周为其擦拭门窗玻璃,为其支付报酬若干元;或甲请乙将其在A地的汽车20辆,驾驶到B地,为其支付报酬若干元。上例中的乙在擦拭玻璃或驾驶汽车的过程中致第三人丙损害,若为承揽关系,则一般是由乙(承揽人)负责赔偿;与之不同,若为雇佣关系,却由甲(雇主)赔偿第三人丙的损害,差异很大。如何定位,值得重视和深思(这是烟台大学教授郭明瑞博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研讨会”期间(2009年8月24日—26日)向本文作者提出的讨论问题,特此致谢!)。由于区别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涉及法律适用,事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必须重视,亟待研究。
应当看到,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具有些共性,如它们同属劳务供给合同,合同目的的实现均有赖劳务的供给,且其性质均属承诺、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同时更应注意到,这些共性不能抹杀两者的如下区别:(1)承揽合同关注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不在乎劳务的本体,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劳务的结果,但在该结果无形时则不为交付)为合同的标的,服劳务仅为一种手段或过程;雇佣合同只关注服劳务,服劳务本身即为合同的标的。(2)承揽人提供劳务,须有结果(工作成果)才有权请求工作人支付报酬,仅有服劳务的事实尚不得请求报酬;与此不同,受雇人只要依约服劳务了,即可请求支付报酬,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这个差别使得承揽人负担的风险要大于受雇人负担的风险。(3)承揽人提供劳务原则上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监督,具有独立性,故其从事承揽事项时侵害他人的权益,定作人原则上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与此有别,受雇人服劳务原则上须受雇佣人的指挥监督,不具有独立性,故其执行职务时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雇佣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1]。(4)法律尽管规定承揽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但终究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与之不同,受雇人服劳务以亲自实施为必要,专属性很强。(5)需要提及,劳动合同是从雇佣合同发展演变而来的,在服劳务的专属性、组织纪律性等方面强于雇佣合同,已经脱离民法而成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了,与承揽合同的不同更是显而易见。
在区别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上,首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此处所谓约定,不仅仅是关于合同名称的约定,更重要的是关于合同内容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明确将合同定性和定位在承揽合同或雇佣合同,依其约定。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合同的名称,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为承揽合同内容的或为雇佣合同内容的,也应当将合同定位为承揽合同或雇佣合同。更有甚者,当事人双方虽将合同的名称定为承揽合同,但合同条款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属于雇佣合同的,应当将之定性和定位为雇佣合同。反之,当事人双方虽将合同的名称确定为雇佣合同,但合同条款对确定的权利义务属于承揽合同的,应当将其作为承揽合同。
其次,当事人当时虽未约定,但事后就系争合同的性质和种类达成了一致意见,依次商定。
再次,当事人在系争合同中欠缺约定,事后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或虽有约定但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的,若有交易习惯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最后,上述方法均不能用于系争案件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和种类,或者说,无论是将合同定性和定位在承揽合同还是定性和定位在雇佣合同,都不能谓其错误。这常发生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款不全、中性,尤其是没有约定由谁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场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承揽合同为有名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设置了较为齐备的规定,而雇佣合同为无名合同,我国现行法欠缺具体规定,应将系争合同作为承揽合同来处理。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如何维权?
1、法律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
而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法律法规。
2、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须为企业或者组织,劳动者为个人,年龄要求16周岁以上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的地区以领取养老保险为准,各地司法实践不一样);
劳务关系的主体没有限制。
3、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者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奖惩;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劳务者只需要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只需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地位平等。
这也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本质的区别。
4、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是受强制性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的,双方自由协商的部分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如不能协商劳动者每天工作10个小时;而劳务关系的约定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高兴,可以约定一天工作12个小时。
前面的这些可以帮助你判断一下怎么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举个简单例子,甲53周岁,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甲又在乙公司上班,若是在一个以领取养老保险金为标准的地区,因为甲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则不能成为劳动者,就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只能成立劳务关系,若是在一个以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的地区,因甲未达到退休年龄,甲就可以成为劳动者,乙公司为用人单位,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有的读者就会说了,说了这么多,这些对我们有什么用呢?
好,下面我们来看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我们有什么实际影响!
5、工资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只能采用法定货币的形式,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1.5倍,双休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
劳务关系中,发放报酬既可以采用货币形式,也可以采用实物、有价证券等,且没有最低保障。
6、工资保障程度不同:
如果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无力支付工资或报酬时,劳动者的工资具有优先受偿权(通俗的讲,用人单位甲拖欠乙工资,且欠丙货款,法院判决时,优先支付甲的工资,支付完毕后再支付丙的货款);
劳务者的报酬为一般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
7、福利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外,还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不能通过双方的约定而免除;
劳务关系中,可以任由双方约定。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培训,而不能直接开除,只有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时,才能以能力不足开除;
劳务关系中,只要你能力不够,想什么时候炒鱿鱼就什么时候炒鱿鱼。
8、未签书面合同的后果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如果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中,你们就爱签不签吧。
9、侵权的责任主体不同:
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活动属于职务行为,如果对外造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提供劳务者完全是以个人名义提供劳务,如果造成侵权,则需要由提供劳务者个人进行赔偿。
10、发生伤亡的处理结果不同: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只要劳动者不是故意为之,即便是你违规操作,因工伤适用无过错原则,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后,你的一切损失都有保障,除了基本的医疗费,还有各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费用哟;
劳务关系中,如果提供劳务者受伤,只能由过错一方赔偿,如果是由劳务者自己原因导致,那就只能自掏腰包喽。
11、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必须经过仲裁前置,才能到法院起诉,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同,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来调整。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动法》、《民法》
在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审判活动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常常被混淆,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也出现偏差。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一、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属民事关系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用不同的法律调整程序。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体的构成不同。
四、从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来分析
五、从是否建立了行政隶属关系来分析
六、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签订协议(合同)的法定条款来分析
七、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衍生的相关关系来分析
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问:如何区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答:区别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第二,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
第三,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