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人口,吉林省人口数量2022总数多少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逐步提高”和“,到2015年”。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受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提供有关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统计资料和年度户籍人口、暂住人口统计资料。”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民政部门负责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政权建设的规划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生活困难家庭给予生活补助;研究制定支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政策;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统计部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和年度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核定、管理、公布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和人口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拟订并完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保障工作。”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吉林省 人口,吉林省人口数量2022总数多少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评为三级以上残疾的;

(二)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

(三)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一或者第二”改为“三个以内”。十、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建立健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立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出生缺陷监测、干预和新生儿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与从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十三、将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农村村民”修改为“农村居民”,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城镇人员”修改为“城镇居民”。十四、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不断完善促进生育的配套支持措施。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制度实施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四)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五)对边境线一定范围内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吉林省多少人口2022

2021年的人口数据没有统计,只有2020年的数据,吉林市常住人口为3623713人。其中:男性人口202.4万人,女性人口202.3万人。城镇人口213.7万人,乡村人口191.0万人。2020年,出生人口1.8万人,死亡人口6.3万人,人口出生率4.4‰,死亡率10.6‰,人口自然增长率-11.2‰。符合政策生育率99.0%,比2019年上升0.1个百分点,一胎率达64.5%与上年持平。

吉林市的往年的人口:

2017年末全市户籍总人口415.35万人,其中,男性人口208.27万人,女性人口207.08万人。城镇人口219.29万人,乡村人口196.06万人。2017年,出生人口2.93万人,死亡人口8.10万人,人口出生率6.99‰,死亡率19.33‰,人口自然增长率-12.34‰。符合政策生育率达99.03%,下降0.13个百分点;一胎率达63.18%,下降6.03个百分点

吉林近日推出多个生育奖励方案

吉林近日推出多个生育奖励方案

吉林近日推出多个生育奖励方案,七普数据显示,吉林全省总人口10年间减少12.31%,2019年,吉林人口出生率位列全国倒数第二,吉林近日推出多个生育奖励方案。

吉林近日推出多个生育奖励方案1

据吉林省人民政府网23日消息,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方案指出,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

方案指出,科学设定人口发展目标。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4.5/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下降到千分之四以下;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政策法规体系及配套政策更加完备,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2/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下降到千分之三以下、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8个左右。

方案提出,修订完善产假等制度。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

此外,选择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试点,实施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儿假。

对于实施生育奖励政策,方案提出,支持各地依据现行普通公办托、幼机构保教费收费标准,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在子女3周岁或6周岁前,给予一定比例的激励奖励,省级财政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方案要求,提供婚育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注册结婚登记夫妻最高提供20万元婚育消费贷款,按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分别给予不同程度降息优惠。

方案提出,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夫妻创办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林近日推出多个生育奖励方案2

据吉林省人民政府网12月23日消息,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提出了一些鼓励生育的措施。其中,将实施生育奖励政策。支持各地依据现行普通公办托、幼机构保教费收费标准,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在子女3周岁或6周岁前,给予一定比例的激励奖励,省级财政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第一财经记者梳理,为符合条件夫妻提供婚育消费贷款,这也是全国首例。

人口专家、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教授对第一财经分析,吉林已经连续多年人口总量负增长,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形势比较严峻,必须要有大手笔、大力度,才会逐渐见效,扭转持续下滑趋势。

《方案》提到,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吉林省既有生育率降低、老龄化加剧等全国人口发展普遍规律,又有自身特点和有利因素,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转向“低出生、低死亡、负增长”趋势,人口规模有所减少。

七普数据显示,吉林全省总人口为24073453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减少3379362人,10年间减少12.31%,年均减少1.31个百分点。

从人口年龄结构来看,包括吉林在内的东北地区的劳动年龄人口(15~59岁人口)占比并不低。其中,黑龙江这一占比达到了66.46%,位居全国第7;吉林达65.23%,位居第13;辽宁达63.16%,位居第20。但这里面的一大原因是,东北的出生率很低,0-14岁人口占比低。其中,黑龙江0-14岁人口占比仅为10.32%,辽宁为11.12%,吉林为11.71%,在全国均处于后五名之列。

根据第一财经记者梳理,从出生率来看,2019年,黑龙江人口出生率位列全国倒数第一,吉林倒数第二,辽宁倒数第三。

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教授衣保中对第一财经分析,近年来东北经济下行压力大,就业机会少,部分年轻人口外流,这也影响了出生率。另一方面,过去东北的计划生育执行较好,尤其是东北城镇化早,很多就业人员在国企、行政计划单位,体制内的人员占比较大,过去计划生育执行得比较严格,独生子女多,目前这批独生子女进入婚育阶段,因此出生率也比较低。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有吉林、安徽、黑龙江等8个省份提出实施育儿补贴或生育补贴制度。甘肃会泽县和四川攀枝花市也出台了具体奖励的细则。此外对生育二孩、三孩家庭,江苏海安提出给予购房优惠,甘肃会泽提出给予购房补助。在保障性住房方面,对于多孩家庭,予以优先照顾。

此次吉林发布的《方案》还提出,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夫妻创办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董玉整分析,此类政策具有积极意义,后续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出来相关措施。

展望未来,将有更多的地方出台发放生育补贴、提供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另外,在鼓励生育过程中,如何降低女性生育机会成本已成当务之急。

董玉整对第一财经分析,未来要围绕建立健全生育各项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在切实减轻年轻父母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的同时,也要切实考虑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的实际负担,要避免只给增加假期的政策没有减少假期成本措施的现象。“一定要采取措施调动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的积极性,让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真正自觉自愿地为构建社会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也只有这样,才能实际地避免用工过程中性别歧视的现象,构建育龄妇女-孩子母亲与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董玉整说。

吉林近日推出多个生育奖励方案3

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提出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夫妻创办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图源自CFP)

吉林省全面放开全省所有城市落户限制,省外户籍夫妇按政策生育子女在我省落户的,即可获得市民待遇。提供婚育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注册结婚登记夫妻最高提供20万元婚育消费贷款,按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分别给予不同程度降息优惠。

并实施生育奖励政策。支持各地依据现行普通公办托、幼机构保教费收费标准,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在子女3周岁或6周岁前,给予一定比例的激励奖励,省级财政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另外,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选择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试点,实施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儿假。

同时,降低生育成本。继续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免费制度。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推进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单病种付费。实施高危孕产妇相关疾病按病种付费。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降低养育成本。结合国家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各级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优惠政策。将新生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做好参保缴费管理工作。

降低教育成本。完善幼儿园建设规划布局,推进城镇小区配套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规范各种校外培训机构,减轻家庭教育负担。

2022吉林三孩奖励政策

2022吉林三孩奖励政策

2022吉林三孩奖励政策,吉林支持各地依据现行普通公办托、幼机构保教费收费标准,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在子女3周岁或6周岁前,给予一定比例的激励奖励,2022吉林三孩奖励政策。

2022吉林三孩奖励政策1

吉林省三孩政策要求:

做好法律法规调整衔接。及时做好新修订的《吉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与相关政策法规有效衔接,大力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全面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推动政策落实。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三孩群体,已经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执行完毕的,维持原处罚决定;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

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进行受理、处理。要深入细致做好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违法生育群体的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好超生处罚等历史遗留问题,不留死角。

健全人口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县以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日间照料站等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加快生育登记跨省通办。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修订完善产假等制度。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选择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试点,实施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儿假。争取将我省纳入父母育儿假试点省份。

均衡优质教育资源。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持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

支持托幼育协同发展。综合学龄前儿童入园需求、办园条件及学制结构等因素,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推动托幼育协同发展。

实施生育奖励政策。支持各地依据现行普通公办托、幼机构保教费收费标准,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在子女3周岁或6周岁前,给予一定比例的激励奖励,省级财政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提供婚育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注册结婚登记夫妻最高提供20万元婚育消费贷款,按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分别给予不同程度降息优惠。

面放开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全省所有城市落户限制,省外户籍夫妇按政策生育子女在我省落户的,即可获得市民待遇。

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夫妻创办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吉林三孩奖励政策2

吉林在去年重新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且公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以应对人口的老龄化。

根据这两项政策,在鼓励生育政策及支持方面,吉林提出了这么几项奖励:

一是生育二孩三孩就发奖励。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子女满3岁或6岁前,给予一定奖励。具体看各地的标准。

二是给予贷款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夫妻,最高提供20万的婚育消费贷,并且一孩、二孩和三孩的家庭,利息优惠不一样。这在全国也是少见的。

三是税收减免。比如,生育二孩、三孩的夫妻,创办小微企业的,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四是全面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脱钩。对违规生育三孩的,已依法征收抚养费的,维持原决定;如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以此提高生育的积极性。

五是保障生育妇女休假的合法权益。女性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还可以延长产假至1年,期间工资按75%发放,不影响调薪、晋升和计算工龄。男方可以享受25天的护理假。子女3岁前,还有20天育儿假。这里,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吉林也在探索设立护理假。

此外,在落户、教育资源等方面也会给予一定的照顾。

2022吉林三孩奖励政策3

优化生育政策

强化以“一小一老”为重点的人口服务体系综合管理职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及相关处分规定;对边境线一定范围内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完善保障措施

明确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完善促进生育的配套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增加有关假期的条款,支持设立父母育儿假,延长产假及护理假;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健全帮扶制度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一是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照顾;二是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扶助,建立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帮扶保障制度。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等情况,对涉及部门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部分条款内容和表述进行了修改。

根据吉林省的上述方案到,2025年,(吉林省)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4.5/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下降到千分之四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素质不断提升。

到2035年,(吉林省)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政策法规体系及配套政策更加完备,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2/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下降到千分之三以下、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8个左右,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相适应。

吉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及户籍在本市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公民,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人口计划草案,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四)管理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审核发放《再生育证》;

(五)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组织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病残儿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

(六)负责对计划生育药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七)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八)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统计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报表。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村或居住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

(二)依法出具有关婚育证明;

(三)指导已婚育龄夫妻落实节育措施,发放避孕药具;

(四)掌握人口变动信息,报告人口计划执行情况;

(五)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村民小组(社)配备兼职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组(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

(二)按时准确报告人口信息变动情况;

(三)协助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村民小组可以设立计划生育中心服务户,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的重要内容。第八条公安部门在办理出生人口落户手续时,须查验《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及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第九条工商部门应当并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落实处理措施。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在办理用工手续时,须查验婚育证明,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政权建设规划。在办理协议离婚工作中,须真实、准确记载当事人的婚姻及子女情况;对符合社会最低保障条件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给予保障。第十二条卫生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对医疗、妇幼保健机构和个体诊所开展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监督管理。

医疗、妇幼保健机构接待产妇分娩,须查验《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发现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应在七日内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第十四条文化、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和文艺团体应免费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十五条农业、人事、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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