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发生在8月30日陕西西安的地铁上,保安拖拽女子的过程触目惊心,让人震惊不已。

这名女子据说是一名老师,因为和领导在打电话的时候产生了分歧,所以发生了争吵,因此在地铁内说话的声音比较高,而在旁边的一个老头就骂女生为女流氓。
然后该女子因为眼睛近视,所以靠近老头问了一句女流氓怎么了,然后老头就动手打了女子。
随后在车辆停站的时候,保安看到这一幕,认为是女子打老头,就拉扯女子下车。最开始的时候,女子是坐在椅子上穿戴整齐,但是保安在拉扯的过程当中将其雨伞扔在地上,女孩的胳膊被抓伤,衣服也被撕破,最后导致衣衫不整。
首先作为安保人员,不应该在不明白事情发生的缘由就粗暴的对待他人,而且在公共场合撕破他人的衣服,这种行为实在过于恶劣。并且在拉扯的过程当中,保安行为十分的粗鲁啊,直接将女孩儿从车厢内一把拖出,不顾及其性命安危。
该女生在地铁内打电话声音过高是其行为不当。发生这种情况可以上前劝阻,而不是直接动手打人。地铁的安保人员更不能不分缘由,也不问清楚事情的经过,就随意的粗暴执法。
最后这名女子要求保安报警,保安也拒绝了。
而西安地铁运营方面回应这名女子在乘车的时候辱骂了其他的乘客,并且与他人发生了肢体的冲突,严重影响了乘车的秩序,在多次劝阻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了拖拽女子的事件。
目前双方的说法并不一致,但是我认为无论怎么样都不应该在公共场合对一名女子粗暴执法到衣衫不整的程度。这样是对他人的严重侮辱。
最后还是希望能有个公正公平的结果,如果女子在地铁内影响了交通秩序,那么应该向公众道歉,而保安也应该向该女子道歉。
西安地铁事件引热议!保安究竟有没有权力对乘客采取强制措施?
按照法律来说,保安是没有资格对乘客采取强制措施的。
西安地铁事件中,该名女乘客在车厢内大声打电话,并且因此跟其他乘客发生口角,还和一个老大爷发生了肢体冲突,作为矛盾的制造者,该名女子违反了《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十三款之规定。
但是,作为安保人员的应对处理也是过激的,其要求女乘客离开车厢无果,于是使用暴力行为强行拖拽,并且将女乘客衣物脱落,现场不堪入目,被人拍下发到网上后,引发了极其恶劣的舆论效应。最终,西安地铁对该保安予以停职处理,同时公安机关也对扰乱公共秩序的郭某(女)和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这个处理结果是没毛病的,首先郭某在车厢内喧哗,引发了跟陈某的冲突,影响了其他乘客。而保安要求其离开车厢,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只是他的操作过于粗暴,导致女乘客衣物脱落而暴露。
作为公安机关,在核实事件经过以后,确认双方都没有违法行为,也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警方也表示,对于该类事件的处理,应该及时转交给有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地铁运营方越俎代庖的“执法”,会面临无法可依,而且“有理”变“无理”。
虽然公安机关和地铁部门的处理结果都已经公示,但网络舆情仍然是两极分化,有认为保安是故意猥亵,应当按照犯罪处理的,也有认为该女子扰乱公共秩序,保安将其拖离车厢没有毛病的声音。
其实抛开现在风气正盛的性别对立角度,单纯从公共秩序下的个人,与保安职责的角度来说。双方确实都存在各自的过失,该名女子在地铁上大声喧哗,并且与周边乘客发生肢体冲突,作为地铁管理人员,制止其行为是起码的要求。
在这里需要区分“暴力”和“过度暴力”的区别,保安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都会或多或少的使用暴力,这并不是必然犯错的前提。比如有人不卖票强行闯入或者跳出检票口,保安制止并且拉拽也属于暴力,另外高峰时期会有地铁推手,将乘客塞进车厢内,这也可以看成一种暴力,另外之前某超市发生老太太偷盗,结果也发生了保安夺回物品结果老太太摔倒的事情。
假如你有错在先,那么保安是有义务制止你的不法行为,但履行指责的暴力必须适度,而且出于维护其他乘客合法权益的,那就不会引发不利的后果。
但对于郭某的处理,保安陈某某的行为却超过了适度的边界,郭某固然有扰乱公共秩序并且侵害其他乘客权利的行为,但对其身体进行拖拽还导致衣物脱落身体暴露,这就属于执法层面的暴力等级了,作为保安人员应该将其控制,并对其进行劝离,如果对方拒绝离开车厢,那么让多名安保人员将其围起来,避免继续跟周围乘客发生冲突,后续就由警方接手即可。
毕竟郭某并未对保安进行攻击,也不存在需要正当防卫的情况。只要郭某跟陈某已经停止了冲突,对周围乘客也停止了影响,那么就不必强行将其拖离车厢,更不必使用这种程度的暴力拖拽。
综上,这次的事件就是一个违反公共秩序者,与一个过度使用暴力的保安,双方都得到了各自的惩罚,而且后续也追加了一些关联人员的处理。每个参与者都应该积极反思自己的过错,避免将来再出现类似的情况。至于吃瓜的群众,最好不要入戏太深,跟着节奏打拳或是搞性别对立,那样过于反智而且容易被带偏节奏。
保安有没有强制带离地铁乘客的权力?保安没有强制带离地铁乘客的权力。
强制带离地铁本质上属于一种执法行为。而执法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赋予的权力,任何个人、机构均没有执法权。即便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赋予执法权的有权机关,也只能在规范性文件授权范围内采取执法措施,不能越权执法。
保安没有执法权。无论是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修订)》,还是某些城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均未赋予地铁保安执法权。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修订)》允许保安采取的措施包括: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对于保安制止无效的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条例规定保安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行为人,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采取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安一般由保安公司聘用,并不属于有执法权的机关。因此,保安没有执法权,不能强制带离地铁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