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可正常享受产前检查、生育津贴以及分娩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

剖腹产最高可报销5800元
按照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因此,只要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即持有“二孩”准生证,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其生二孩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报销。
据市社会保险局生育保险待遇处处长马燕介绍:符合条件的女职工生二孩,其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产前检查:800元/例。正常分娩: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2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8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剖宫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5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300元/例。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
二孩顺产可领90天生育津贴
符合条件女职工生育二孩,除了围产保健和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之外,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的住院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在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为80%,在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为85%。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此外,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其中,正常生产可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日计发,发放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本人月缴费工资计算。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可享生育补助
马燕表示,除了正常参保的女职工外,凡用人单位为男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要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条件,也将能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未就业配偶二胎补助金标准为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分娩医疗费用规定数额的50%。
此外,凡参加省会居民医保的育龄妇女,只要符合条件,参保居民无须额外缴纳生育保险金,二孩住院分娩也可享受到定额生育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顺产每人800元,剖腹产1500元。
享受待遇首先要领生育保险卡
按照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首先要办理登记手续、申领生育保险卡。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马燕说,由于目前市社会保险局办事大厅办理业务人员数量巨大,因此,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手续办理统一由各参保单位专人办理,职工只需注意收集好各种资料。除申请生育保险卡所需的材料外,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都要保存妥当。
这些人可以生二孩
本报讯(记者汪辉通讯员陈艳)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哪些人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昨日,市人口计生委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1.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4.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7.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2.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3.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4.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河南产假工资怎么算现在河南产假工资怎么算,其实增加的产假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河南省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合法生育的,增加产假3个月。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2017年河南省产假国家规定,河南省产假规定多少天
2017年河南省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加3个月,最长可达190天,具体情况如下:
1、国家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2、新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日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所以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管一孩、二孩、三孩,都可以休98天加3个月的产假。如果足够幸运,3个月的产假中有两个月是31天,就可以休190天产假。
河南生育三胎新政策法律分析:政策:基层工会在会员生育第三胎时可给予实物慰问,慰问标准不低于第二胎,父母双方均可在各自单位工会享受慰问,各单位根据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生育第三胎的父母双方均可在各自单位工会享受慰问。
政策规定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外地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与直辖市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生育保险规定的治疗期间如果他们参与计划生育政策市的生育保险和医疗机构产生与妇产科部门。
2、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在同一月内生育累计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足额发放。
3、在政策范围内生育孩子;
4、符合生育条件,经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辖市统筹,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实行县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统筹。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一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第十四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