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庭辩论程序,刑事案件法庭辩论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开庭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开庭流程一般如下:

刑事案件法庭辩论程序,刑事案件法庭辩论程序规定

1、人民法院开庭;

2、法庭进行调查;

3、双方的诉讼代理人进行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和宣判。评议结束后,法官就可以当庭宣判。

当庭宣告判决,需要在5天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马上送达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庭审流程

刑事案件开庭的流程:1、庭审准备阶段。需要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2、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辩护人发问、退庭候审;3、举证、质证阶段;4、法庭辩论;5、被告人最后陈述。包括:被告人陈述、法庭教育、休庭。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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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的基本流程

一、怎样做开庭准备?

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询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刑事案件庭审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庭审流程分为五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三、举证、质证阶段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四、法庭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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