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所以说在遗产分割时,由于大女儿有直系晚辈血亲(即她的子女)她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张某李某的财产,而王某虽然对岳母尽了抚养义务,但是不是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可以不参加遗产继承,但是他的子女是有权继承财产的,原则上说其应该继承的财产应该和李某的儿子的份额是相等的,但是也可以协商具体的份额。
急!关于继承法案例分析
1、李四死后楼层三间先分割一半给张三(夫妻共同财产),剩余一半作为遗产继承。
2、遗腹子因出生后第二天死亡,故有继承权,所以剩余一半的遗产由张三及其孩子继承(题中没有交代李四是否还有母亲,故不作考虑)。
3、李四孩子第二天死亡,其继承的遗产转化为其遗产,由其母即张三享有。
4、张三后来死亡,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即金玉花有继承权,
5、李四与李五的父亲死亡时对遗产处理没有做交代,则李四取得楼层三间李五不能继承!
继承权案例分析1、王某的父母有继承权,张某的妹妹也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遗产的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先继承,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王某先于张某死亡,因此,其遗产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父母、妻子张某继承。张某死亡后因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但张某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2、王某的父母得1/3,张某的妹妹得2/3。
王某和张某系夫妻,其发生继承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2。这1/2的遗产原则上由王某的父母和其妻子张某平均分配,即王某的父母各的1/6,共1/3。这时张某的可以发生继承的遗产共2/3全部由其妹妹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