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是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抓手,是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廉政风险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经研究,现就加强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强化危险废物动态管理
(一)对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行按月申报制度。
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的产生单位(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名单见附件1)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通过省信息平台完成上月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我厅将适时推进省级(10吨≤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市级(1吨≤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10吨)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按月申报工作。
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2014年1~8月份的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情况,须于2014年9月底前通过省信息平台按月补充申报。
(二)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行按日申报制度。
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省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通过省信息平台每天申报危险废物接收、利用、处置及二次产生危险废物等情况。按日申报实行“零报告”制度,经营单位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也要每天通过省信息平台报告情况。
二、全面试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监管
自2014年10月1日起,危险废物市内转移和跨市转移要通过省信息平台实行电子联单管理。广州、深圳、珠海等已经实行市内转移电子联单管理的,须按时将有关数据传输至省信息平台。
为了配合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通过省信息平台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各地环保部门要通过省信息平台完成审核。已经办理的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转移联单,9月30日前要在省信息平台上补充录入相关信息。
试行电子联单期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应通过省信息平台进行转移联单信息网上填报、保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经营单位可通过网上打印转移联单做好废物交接记录,移出地、移入地环保部门可通过省信息平台及时跟踪废物转移信息。运输单位应尽快完善车载定位装置和监控装置,对危险废物运输路线和运输状况进行记录,为下一步实现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全过程GPS跟踪监控打好基础。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暂不执行电子联单管理制度。
三、上下联动,落实责任,确保省信息平台运行畅顺
(一)强化数据审核,保障信息平台数据质量。
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通过省信息平台进行申报和转移,对申报的数据要认真进行审核,切实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网上申报数据有疑问的,应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市级环保部门每月现场抽查审核不少于10%的国家级重点产生单位和20%的经营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不按要求申报和填写转移联单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强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信息平台使用管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是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的关键环节,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工作,对产废单位没有按要求填写电子转移联单的,要及时提醒和督促。经营单位执行按日申报和电子转移联单的情况,将作为其规范化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督促指导,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省的要求贯彻落实到辖区的相关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深入企业开展检查指导,针对企业在省信息平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培训,及时将存在问题反馈我厅。为交流各地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我厅将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信息平台使用管理情况。
四、其他方面注意事项
(一)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和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省信息平台使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联络员信息由地级市环保部门统一汇总后于2014年9月1日前报我厅(联络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
(二)省信息平台操作使用手册、常见问题解答等信息可在平台登陆界面(网址::8080)有关专栏详细了解。
(三)业务咨询与联系。;
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怎么填报
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添加新的危废公司流程:
1、用百度浏览器点击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业务系统”进入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企业“环保脸谱”),也可以点击官网企业“环保脸谱”悬浮窗,从企业入口进入,还可以通过“企业环保脸谱”App(可扫描附件二二维码下载)、企业“环保脸谱”微信小程序登录。三种登录方式均使用原“一企一档“账号密码登录。
2、登录上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后,需要在主页点击“企业中心”板块,申请“危废管理”业务,待省厅在线审核通过后,即可使用危废模块,点击跳转后即可使用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
3、进入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后,需要完善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产品信息、环评信息、危废产生源、贮存设施等,基础信息完成后,在线提交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在线审核后即可进行危险废物的申报、贮存及转移。
危废智能终端联网流程危废智能终端联网流程:产废单位需要在环保物料网系统上申请标签,随后打印标签,把打印出来的标签纸贴到危废容器上。
2、扫描标签进行称重然后登记、智能计重设备通过智能终端扫描标签获取废物信息、产生单位信息等。
3、入库,,扫描标签、称重、选择仓库、确认入库、扫描标签、出库。
4、摄像头通过智能终端扫描标签获取废物信息、产生单位信息等,重量信息及设备状态信息自动发送至系统,通过智能终端选择仓库完成入库或出库。
5、由环保平台派出运输车辆,在到达制定单位后,扫描车卡、达到暂存库,并将数据信息上传至监控系统,自动生成转移联单,根据刷卡时间,进行视频抓拍并上传至监控系统。
6、危险废物运输都需要上密码锁,司机需要通过APP在环保物联网平台上申请密码,打开电子锁后,装货,装完关闭电子锁,电子锁具有GPS功能,司机还需要拍照上传至环保物联网,随后离开产废单位。
7、司机到达处置单位后开始称重,,并上传至监控系统。
8、称重完成需要下一步进入入库流程,以证明已达到处置单位仓库,一套标准的危险废物处置流程就完成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务大厅环保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将申报材料转送土壤处。2、审查1.土壤处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许可项目进行审核。2.对符合申请条件和相关规范要求的经营单位,土壤处制作许可证。3、办结行政审批办报经厅领导签批,出具批复文件,申请人持受理通知单领取。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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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理流程对于危废的处理一般采用“三化”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首先对于回收后的危废,一般会进行预处理,然后再进行最终处理,预处理是为了废物的后续处理工作能够更好地达到三化原则的要求,济南恒誉环保所研发的工业连续化危废及固废处置装备,在安全、环保、稳定的前提下实现了对危废的无害化处理,并且处理物可以循环利用,是目前较为推崇的技术和设备,而且作为行业的龙头企业,恒誉环保受到国家的大力推广和扶持,企业实力大大强,在国内外都受到关注。
生物处理:利用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达到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生物处理方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兼性厌氧处理。2、化学处理:是采用化学方法破坏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从而达到无害化,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
废在处置之前,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然后可以压实、分解、粉碎、焚烧、填埋等,济南恒誉环保采用热解技术对危废进行处理,其独有的核心技术,实现了工业连续化医废热解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且处理成本和处理消耗及碳排放量远远低于传统焚烧方式,更加满足环保和经济的双重收益。
拓展资料: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办理条件;
2、办理:沧县环境保护局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申报材料作出环保审查意见;
3、领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请单位凭接收地环保部门的复函至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运行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务大厅环保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将申报材料转送土壤处。
2、土壤处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和相关规范要求的经营单位,土壤处制作许可证
3、行政审批办报经厅领导签批,出具批复文件,申请人持受理通知单领取。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