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与会人员表示,著作权法的全面深入实施,是推动文化繁荣、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在网络时代,要用网络思维面对著作权保护新问题。

吴恒委员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电子类产品的著作权问题逐渐增多,要纠正对著作权只是关于文学艺术领域的片面认识。“著作权的维系及普及事关创新战略实施,事关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智力劳动的文明发展,建议有关方面进一步关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运行以及功能作用的发挥。”吴恒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姚晓英说,对原创能力不够尊重、不够重视,才导致抄袭现象一再发生,也说明作为著作权人要保护它的难度非常大。“现在是一个网络化的时代,需要用网络化的思维和网络化的游戏规则来保护在网络传播作品的原创权利。”
赵少华委员说,网络著作权具有区别于传统意义的特征,一旦侵权行为形成,会给知识产权方造成更大伤害。“我建议进一步重视对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细化和完善,尤其是针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制度,规范协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鼓励网络产品的创新,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提高侵权的代价和违法的成本。”
“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手机APP等新的信息传播方式高速发展,为大众提供了极大便利,也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诸多新课题、新挑战,同时也出现很多法律空白。”董中原委员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发现和总结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为著作权法进行新的全面修订做好准备,以便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能够满足移动互联网时代创新型社会对著作权进行保护、交易、管理、服务的法律需求。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著作权我国《著作权》第9条关于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著作权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①作者;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作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不必多言,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网页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网民的吸引,因而网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视网页的设计,而且经常性地对网页进行改进,并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络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在这些过程中,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现在抄袭泛滥,自媒体时代该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版权? 21世纪以来,互联网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信息时代为各类信息泄露提供了助力,给版权保护带来了诸多困难。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但这套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那么在这样一个信息化的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呢?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过错责任。《互联采取措施删除侵权内容。采取上述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通知和删除以及反通知和恢复程序。《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后,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通知6个月。 《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著作权人通知删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出具被删除内容不侵权的声明。版权。注意。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恢复被删除的内容,不承担恢复的行政法律责任。
许可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的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公平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权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且未向著作权人付款的情况下,以合理的理由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关于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的空白。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可以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制度,无需作者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确立了这一制度,《互联网著作权解释》第三条还规定:“已经在报刊上发表或者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除非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受版权保护除本人授权不得转载或摘录外,在互联网上转载或摘录并支付赔偿金并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作品被有关报刊转载,视为侵权。”
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自媒体时代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方式:由著作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请求其提供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人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