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来又没有补办土地性质变更手续的,即使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也还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政策
这种房我个人的理解就是,没有产权,没有政策,没有保障!
盛夏八月,小产权房将迎来生死定夺的关键时刻。在此之前,一份由国土资源部成文的小产权房调查报告已经上报国务院。2008年8月,国务院将根据这份报告,对大有“星火燎原”之势的小产权房做出最后处置。
新老划断求平衡
一位接近国土资源部的消息人士告诉记者,在提交国务院的报告中,国土资源部提出了处置小产权房的相应“原则建议”,其中之一便是新老划断——对于在建、新建小产权房,一律严格查处、整顿;而对于已经形成规模性入住的小产权房,则要妥善予以处理。“这其中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但在土地属性仍为非国有建设用地上形成规模入住的小产权房,要妥善处理。”他解释道。
目前,在很多规划中已经列入城市区划的范围内,仍然存在着大量未履行转用手续而继续保持着非城镇建设用地属性的土地,而在这一类土地上,即有大量小产权房存在。消息人士透露,对于这部分小产权房,很可能采取补缴部分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使其获得合法身份。“对于那些新建的小产权房,一定会坚决处理。”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强调。
针对重点城市解决
对于小产权房,无论是国土资源部还是国务院,态度向来强硬。但这一次,促使国土资源部寻求小产权房处置方式的,是全国大量小产权房“既成事实”的现状,上述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人士透露,小产权房已经占到中国村镇住房总量的20%。
“这次调查工作的主要方式是抽样,不是普查。”日前,针对已经呈送国务院审阅的有关小产权房的调查报告,国土资源部的一位官员向记者解释。
记者了解到,这份调查报告中,在提出解决方案的建议之前,首先对全国小产权房的现状进行了陈述,并指出了相对问题比较集中的几个城市,以利于此后具有针对性地安排处置方式。
接近国土资源部的消息人士告诉记者,报告中“点明”小产权房问题比较集中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济南、郑州等。其中的规律是城市规模越大、城区扩张速度越快,小产权房的问题也就越突出。上述人士表示,对于这几个城市小产权房的保有总量“已经到了非处理不可的程度”了。
仍是商业开发禁区
“无论最终国务院批复的处理意见是怎样的,开发商肯定都不能介入小产权房的处置,更不可能以后介入进行开发。”张新宝明确表态。
“决策层比较倾向的意见是,把现在已经形成的问题处理妥当就视为结束,未来也不可能在政策上给小产权房新的空间,基本原则就是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后,严格执行既有的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消息人士称。
县里发的2008年的小产权房合法吗只要是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来又没有补办土地性质变更手续的,就是合法的。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通常未办理相关证件,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该类房屋的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的集体所有权凭证,因此该类房屋的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无法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零八年前和零八年后小产权房政策有区别吗一般来说“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起来的房子,并且按照现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的,并且能够颁发这种房子的产权证只有乡一级政府和村级才能颁发,因此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从价格看,乡产权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从建设手续看,属于旧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设,没有市区规划、建委管理部门的批复管理,施工过程也没有监督检验。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小产权就是没产权。
国家小产权房政策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
2008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008年7月15日,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
2009年9月1日,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
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
2010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表示将重点清理“小产权房”。
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在“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起各地土地市场流标、流拍类现象须及时上报。同时将限期处理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类案件,包括试点处理小产权房问题。[5]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决定》提出的是改革的方向,包括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并没有谈及如何解决“小产权房”这样具体的问题。[2]
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