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是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
各省市的天气情况差异很大,各地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规定防暑降温费,前提是以国家规定为依据。以北京为例:市内高温作业为120元/月,室外高温作业为18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8月。
简介: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为夏季在岗的员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属于两个不同的费用,所以防暑降温费不能充抵高温津贴。同时,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降温费烤火费国家规定法律分析: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例如,北京市防暑降温费标准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120元,从事室内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90元。因此,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都需要作纳税调增。这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不同,企业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使超过标准,也可以据实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防暑降温费是必须发的么?
你好:
防暑降温费是一项集体福利,特别是高温补贴,国家有强制性规定,必须有的。
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是怎么规定的各地规定不同,以边定县为例:
根据《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榆政人社发〔2015〕601号)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发放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离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发部分:当年享受防暑降温费和高温补贴的机关、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10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5日至8月15日,从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补发部分:2015年至2018年防暑降温费和高温补贴提高部分)。
四、发放渠道:财政局在部门预算中列支(补发部分:按照当年享受防暑降温费和高温补贴人员所在单位予以补发,由单位负责审核发放)。
扩展资料
非人人有份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降暑饮料
根据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8月。至于具体到月初、月中还是月末发放,该负责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单位随发薪日期自行确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领的工资条,上面应该有6月份的补贴发放记录。”
该负责人提醒说,上述通知特别列出一条,企业在高温期间下发的防暑降温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也不得在工作人员因高温需停止工作降暑而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补贴只向高温期间在岗工作的劳动者发放,其间休假或脱岗的劳动者并不享受。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凭工资条举证,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防暑降温费
参考资料:边定县人民政府-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与规定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189.7元/月
按照本市规定,每年6、7、8、9这四个月,用人单位要为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对于所有在岗工作的职工,按本市规定的标准,可以一次性发放。
注意: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35元/天
法律依据:《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按照通知要求,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我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中心城区以及其他各区天气实况数据为准。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
关于防暑降温费的规定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但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工资时虽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补贴,但却将高温补贴金额计入最低工资中,侵害了职工利益。
法律依据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七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