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收环节有:生产销售环节(含委托加工业务)、进口环节、零售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规定,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消费税在哪个环节缴纳生产销售环节(含委托加工业务)、进口环节、零售环节、批发环节。
1、生产销售环节(含委托加工业务)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委托单位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5)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shu后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等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1)纳税人从事零售业务(含以旧换新)的,在零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批发环节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有哪些
一、正面回答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生产者销售时纳税。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
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报关进口时纳税;
3、批发环节:烟草在批发环节交5%的消费税。烟草销售企业从烟厂购买卷烟又销售给零售单位,烟草销售企业,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消费税;
4、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二、分析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三、消费税的纳税人是谁?
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相关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相关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在什么环节征收?根据条例规定,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的(即自产自销),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
对于消费税四个方面的应税行为,消费税规定了以下四个环节: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销售环节;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环节;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受托方交付消费品的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环节。
拓展资料
消费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双环节征收的有消费税征收环节有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零售环节、批发环节。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环节,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等等。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
1.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2.酒及酒精:酒是指酒精度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
3.化妆品。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7.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8.小汽车: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9.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拓展资料: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环节,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消费税征收环节基本规定
2.生产环节的具体规定
(1)视同生产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例如,外购普通护肤类化妆品,以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对外销售);
②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2)自产自用的处理
3.委托加工环节的具体规定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对外出售
①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