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饰公司诉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纠纷(赔偿第三人损害 平安保险淄博被判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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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饰公司诉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纠纷(赔偿第三人损害 平安保险淄博被判埋单)

本文目录一览:

1、 某服饰公司诉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纠纷

2、 赔偿第三人损害 平安保险淄博被判埋单

3、 普通大货车装载硫酸发生事故的保险理赔

4、 骑车摔倒后猝死 保险公司应该拒赔赔

一、某服饰公司诉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纠纷

【案情摘要】原告:某服饰公司;被告:保险公司

2006年3月,原告某服饰公司为新购买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为期1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其它险种。合同关于赔偿处理的条款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一定比例(30%-70%)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2006年4月22日,服饰公司员工李某驾驶该货车停在太仓市某路段时,被郭某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货车追尾顶撞,造成乘坐在郭某旁边的孙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郭某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

二、赔偿第三人损害 平安保险淄博被判埋单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及其他费用。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原告李*刚于2002年10月23日、2003年10月23日分别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对相关的保险内容作了明确约定。2004年2月20日,原告所投保的车辆与**庄煤矿李*峰所骑摩托车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经对该事故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博山区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保险金即保费,发生车祸后被告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遂判决由原告赔偿第三人李...

三、普通大货车装载硫酸发生事故的保险理赔

1999年6月15日,某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一部东-风大货车。根据投保人所提供的行驶证,保险人按照普通大货车费率档次为其办理了车辆综合险,并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1999年9月19日,该车运载一罐硫酸时不慎将一行人撞伤,车辆冲入路肩下致硫酸罐脱落,硫酸泻入路边鱼塘中,造成鱼塘中部分鱼及藕死亡。投保人遂就车辆损失、伤者损失费用、道路损失、鱼塘损失及货物损失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鉴于此案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对该车的有关情况作了调查。据了解,该车投保时为普通大货车,出事时车上加装的硫酸罐系为硫酸厂运载硫酸时由硫酸厂提供。经咨询运管所,装运硫酸的车辆需具备以下条件:驾驶员需持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装载硫酸的罐体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检测合格。(两证投保人均...

四、骑车摔倒后猝死 保险公司应该拒赔赔

【作者:晨风】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一案,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原告赵女士诉称,200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洋人寿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一份,被保险人为原告之夫李*玉。2004年8月13日,李*玉骑自行车摔倒后死亡。原告后向被告索赔遭拒。现诉请被告赔付保险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本案中李*玉先发生摔倒的情况,后发生死亡之情况。可以确认的是,摔倒造成了李*玉左颧部有一处2×3厘米皮挫伤和左膝部有一处2×2厘米皮挫伤的后果。在通常情况下,上述伤情不会直接造成当事人死亡的后果。

因此,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摔倒是引发李*玉死亡的直接原因,从而证明李*玉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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