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选举制度,根据我国的选举制度,下列人员中

清楚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人大代表的选举,县级及以下是什么方式,县以上是什么?

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制度。

根据我国的选举制度,根据我国的选举制度,下列人员中

县级及其以下是直接选举,县级以上是间接选举。普遍地实行差额选举。

绝对正确望采纳以下!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怎样的?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表现在我国选举法的条文中。第3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对于武装部队成员,各少数民族和归国华侨的选举,还作了专章专条以至专门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第3条还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于我国几十年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地主、富农、资本家作为阶级已不存在,其成员都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所以,现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是极少数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

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表现在,选举法规定,所有各民族选民、男女选民、军队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登记权和一个投票权。被选举权有的可能有两个。任何选民在选举中都没有特权,也不受任何歧视与限制。同时,选举法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对某些问题不强调绝对平等。如代表名额以一定人口比例为基础,但城市应选代表比例高于农村应选代表比例。中央、省、县均为四比一,以保证工人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领导作用。对于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给予特别照顾,如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国人代会至少也应有一名代表。这些规定,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生活,完全符合我国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团结愿望,以下平等实现了工农之间、各民族之间的真正平等。

三、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就是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它能充分表达选民的意志,有利于选民监督代表,加强代表的责任感,从而巩固政权。我国从1979年起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由基层扩大到县级单位。把县级政权这个在整个政权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置于选民的直接选举和监督下,扩大了国家机关的民主基础,扩大了选民直接管理国家的权利,使省级、全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坚实的保障。

间接选举就是代表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当前,由于我国人民还缺少大规模直接选举的经验,交通不便,不熟悉较远地区的代表的情况,因此对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的通过。”这些规定保证了选举人对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罢免,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同时促使代表忠于自已的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消除混入代表行列的不良分子。

资本主义国家的选民与议员是脱节的,选民无权监督议员也很难行使罢免权或撤换权,虽然少数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上也有规定,但出于国家政权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罢免权、撤换权也只能按照资产阶级的意志行使,不会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来行使。

选举的物质保证和法律保障

国家从物质上、法律上为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切实保障,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的原则之一。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所有的选举经费,统由国库开支,这是开展选举工作的物质保证c为了保证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在选举期间国家的报刊、电台等设备均为选举活动服务。选举所必需的印刷纸张、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质条件,都保证人民享用。资产阶级国家选举用的一切经费,大都由候选人或提出候选人名单的组织负担,选举用的工具及设备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广大劳动人民无法享用。

为了保障选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选举法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对于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这对于保障民主选举顺利进行、杜绝贿赂舞弊、防上与取缔破坏选举的各种违法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到处皆是,很少受到法律制裁。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

我国采取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

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我国的选举程序

1、我国选举程序包括:划分选区、确定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提出候选人、开展介绍或宣传活动、进行初选或预选、规定投票制度和当选计票制度。

2、划分选区是指分别实施选举的区域单位。一般按照地区或人口划分,每个选区选出1名或几名代表。

3、确定选民资格指法律规定公民参加选举所具有的条件。选民是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为了进行选民登记,必须确定选民资格。在中国,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4、进行选民登记指选举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权参加选举的程序,在中国,依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在进行选民登记以后,再编造选民名单、选民名单是选举机构依法确认的选民名册。

5、提出候选人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时先提出供选举人选举的人员。在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以后,即按选区提出候选人,中国《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6、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有时候选人较多,因而又有初选、预选的方式。初选是间接选举的一种方式,选举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选举选举人,即初选。第二阶段再由选举人选举代表或官吏。

7、中国《选举法》规定了投票的程序和方法: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8、当选记票制度是选民或选举人用以表示自己赞成或反对候选人的法定选举文件。当选计票制度是指按一定程序计算选票、确定当选代表或公职人员的制度。关于如何计算选票以确定当选人,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扩展资料:

1、要确定的,是选举日的选举活动在形式上是否有效。在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在间接选举的情况下,对选举的法定人数没有特别规定,但也应全体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

2、要确定有效票的票数。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对选票的有效性应作这样的认定: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3、有效票的票数统计出来后,就要确定选举在实质上是否有效:选举中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4、要确定当选。在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有效选票即为当选;在间接选举的情况下,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有效选票即为当选。

在确定当选的过程中,会出现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遇到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种情况是,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就要另行组织选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选举程序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

1、选民登记

在中国,依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在进行选民登记以后,再编造选民名单、选民名单是选举机构依法确认的选民名册。

2、候选人

中国《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选举

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有时候选人较多,因而又有初选、预选的方式。初选为间接选举的一种方式,选举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选举选举人,即初选。第二阶段再由选举人选举代表或官吏。

4、投票制度

中国《选举法》规定了投票的程序和方法: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5、选票

中国《选举法》第38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扩展资料

中国选举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不一定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政府任命,但受本级人大的监督和考核。

所任命的政府负责人要每年向本级人大进行年度述职汇报工作,人大可随时对其弹劾罢免,能否留任由人大进行信任投票来决定,考核合格通过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届满时才能平调或升迁;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大予以免职,只能待岗或降职任用,不得升迁,免职造成的空缺由上级重新任命。

这种任命权和罢免权相分离的方式不同于选举,但也可以充分体现民意,所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这种方式符合国家统一、政令畅通的要求,符合一党执政、党管干部的要求,适合现实国情,能够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机结合,易于实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充分民主的最恰当的方式,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举程序

我国的四种选举方式有何不同

1.直接选举,就是直接达成选举目的,而间接选举,就是分步骤选举,达成选举目的。

前者适用于地域较小,选民较少的场合。后者适用于地域宽广,选民较多的情形。

前者的优点,可以体现选民意愿。后者的优点是节约成本,效率较高。反之优缺点互换。

2.等额选举,指候选人与当选人数量一致。差额选举,指候选人数多于当选人数,形成竞争。

前者,适用于要考虑当选者的结构合理,有内定不公平之嫌,采用的情形较少。

后者,形成竞争,但会产生虚假宣传和贿选,多数情形下采用。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flbk/634399.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