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快递暂行条例全文

北京市快递安全管理办法(2018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经营行为,保障快件寄递安全、信息安全、公共安全,促进本市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快递安全管理按照预防为主、规范经营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快递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快递安全管理统筹协调工作。

2018年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快递暂行条例全文

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快递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工商、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快递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从事国际快递经营业务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符合标准的快件处理场所;

(二)符合标准的快递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符合本市运输标准的机动车辆;

(四)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电话查询服务,具备快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七条 采用商业特许经营形式从事快递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签订书面特许协议,特许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快递安全保障和协查通报制度。

快递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信件专营和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不得寄递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不得寄递国家涉密载体。第九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验视、机检、巡检、抽检等形式的安全检查。具体办法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制定。第十条 快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当场开拆包装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长期、大量、多次快递服务时,可以与经营者签订安全保障协议,采取其他方式验视内件,保证快件寄递安全。第十一条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快递企业,应当在快件处理场所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从外埠进入本市的快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寄递快件、对快件进行集中安全检查。第十三条 快递营业场所、快件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快递服务标准的规定设置,并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覆盖交寄、分拣、储存等环节,并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十四条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具备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素质教育和从业考核,建立快递从业人员档案制度,完善快递从业人员信息登记。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制定快递安全操作标准和流程,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快递从业人员对危险性物品的识别能力和处理能力。

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快递企业进行业务指导。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时,快递企业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影响快递时限或者涉及快件寄递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操作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分拣快件。第十八条 运输快件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道路交通运输和货物运输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并采用统一的快递运输专用标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为快递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收寄和投递快件的车辆应当封闭,标明快递企业标识,并符合本市道路通行要求。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寄递快件需要进入社区、高等院校时,相关单位应当提供车辆通行和临时停放、快件派送等便利条件,快递企业应当遵守社区、校区管理相关规定。

快递送货上门法律法规

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放代收点,此行为违法吗?

相信网购和快递业高度发达的今天,很多人都有网购之后拿快递的经历。然而在好多人的意识之中,快递员在送快递的时候,即使不送到收货人的手中,也是没有问题的。拿我个人举例说明,很多时候我在外出的时候,没有收快递的空闲,只能让快递员将快递放在其他的地方。

随着快递行业的发展,为了快递员送货时的方便,也为了节省快递成本,很多地方设置了快递驿站。还是拿我们当地举例,我们小区就设有类似的快鸟驿站,快递员在送快递的时候,是统统都放在了快递驿站的。虽然这方便了很多平时上班不在家,无法亲自接收快递的那些人,但是也让很多原本在家就可以安心接收快递的人,无法在家直取快递,而是必须亲自到驿站去取快递。

【法律依据】

2018年,我国公布了针对快递行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本条理对快递员不能上门送快递一事作出了明确说明。

《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若快递员不能上门送件,或者拒绝送货上门的服务,都属于是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果快递员想把快递放在临时代收点,或由快递部门搭建起的快递柜,必须要征得收件人本人的同意之后才可以。若收件人不同意将快递放在代收点或快递柜,此时快递员就必须送货上门。

个人感觉某东快递在这件事上做得比较完善,因为每次购物之后,他们都能做到送货上门,而且他们似乎也受过专业培训,在送货上门时的态度也是非常友好的。而相对很多其他的快递公司,他们不仅服务态度差,且让他们送货上门就会表现得极不情愿。

快递小哥也不容易,特别是到了购物季,大家购物比较集中的时刻,很多快递员甚至会忙得通宵达旦。我们接收快递的买家,大多数都不去在收快递的环节与快递员计较。也因此在很多人的意识中,即使快递员不把快递物品送到门上,也是有情可原的。殊不知,快递员这种应付收货人的态度,是违反了《快递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的。

因此,若快递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送货上门,是不被允许的。收货人完全有权力,要求快递员送货上门,如果得到了快递员的拒绝,那么就可以根据《快递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

国家对快递行业有哪些新政策

法律分析: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正式实施。今后,市民无论收、寄快件时都要先过一道验视关。寄快件时,先由快递员查验才会收件。如果拒绝验视,快递员可以拒绝收件。收快件时,市民要对外包装进行验视,外包装完好方能签收。《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包括三部分内容,分别是“基本术语”、“组织要求”和“服务环节”。各部分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了《快递服务》标准的全部内容。新标准明确,经过验视,快递收派员仍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快递收派员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第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七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

(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

(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

(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第八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一)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等服务承诺公示管理制度;

(二)投诉受理办法、赔偿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业务查询、收寄、分拣、投递等操作规范。第九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根据其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一)从业人员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保障制度;

(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

(四)快件安全检查制度;

(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控、安检等设备设施;

(六)配备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置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提供快递服务有关数据;

(七)监测、记录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技术措施;

(八)快递服务信息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第十条 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还应当能够向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的报关数据,位于机场和进出口岸等属于海关监管的处理场地、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第十一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提出。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公告;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 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内,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报关数据和处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申请人在提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未实际具备,但是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能够达到的,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认定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约定期限自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是否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承诺进行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flbk/634384.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