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一、小区树木所有权归谁

根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育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那么小区居民楼前楼后的空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在其上栽种的树木,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如果在实行树木认领的过程中,认领人和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物业公司间签订了相关协议,一般本着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树木实施种植和管理的认领人,可以适当取得树木的收益。
二、小区里的草坪树木归谁管
小区里的草坪树木归物业管,小区里的草坪树木属于小区内的公共区域附属设施,物业服务内容中第七条规定:对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与管理。
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
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小区公共绿地被个别业主私画车位小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吗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私自在公共道路的绿化带画车位,不仅改变了本来通行、绿化等用地功能,而且化“共有”为“私有”,导致其他业主失去实际使用的机会,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为被侵权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成占地停车业主改正,如果不听,可通过诉讼来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内绿地是否属于公共绿地小区内绿地不属于公共绿地。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内的道路归业主所有,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分区内的绿地,除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确属于个人所有外,属于业主所有。建筑分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所有。
对于一般的旧式开放社区来说,大部分房屋最早都是国有或集体财产,由房屋委员会、居委会等国有或集体单位管理,居民支付租金。住房改革后,居民支付了房价,获得了房子的所有权。但是,业主的购买价格通常不包括购买公共设施的份额,所以住宅绿地、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或集体。这导致了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导致一些开放社区的公共设施无法管理或被相关部门忽视,居民先到先得的混乱现象。
拓展资料
一、公共绿地是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布置娱乐设施,由居民共享的休闲绿地。包括住宅公园、小花园、群绿地等块状条形绿地。
二、公共绿地是指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公墓、园林、游乐园、绿化带及用于观光和休息的广阔的绿色空间,不包括一般种植的行道树和绿地的面积。
三、公共绿地因出现遛狗现象,维护期间我会清理狗屎。虽然情况不是很严重,但这确实不是一个好习惯。“实际上,这不仅仅是遛狗的现象,人们也随地大小便,有时食腐动物也会住在这里。”要求市民爱护城市的公共绿地。作为一种观赏性的绿地景观,其生产和保护成本都不低,也是城市的一道靓丽风景线。
上海老小区公共绿地改造不合理业主可以要求整改吗可以的
小区绿化改造也是_征求业主同意的,如果没有达到3/2以上的业主同意进行改造,那么就不能进行。但不是业主同意以后就可以开始了,绿地改造必须要报请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才行,如果改造方案不通过的话还需要重新策划方案。
1,《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住宅小区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等等。
2,决定小区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要经过“双过半”同意,才可以改变小区公共绿地的性质、用途等。当然,业主大会能讨论决定的,仅仅是小区公共绿地,不包括城市公共绿地。普法小才子还要提醒大家,如果要在绿地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到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就是乱搭乱建。
小区公共绿地被侵占,个人业主可以起诉违法业主么小区公共绿地被侵占,个人业主是可以起诉违法业主的。小区公共绿地是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那么侵占小区公共绿地,就等于是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业主都有权起诉。
法律分析
小区的公共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破坏、圈占绿地。业主或别人不得随意改变共有部分的设施和结构,不得侵占共有部分。如果某一业主在未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而占有改变公共绿地原状,其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其余业主对公共绿地的管理、使用权。当小区内的共有部分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占用时,最直接的还是找当事人,然后表明其余业主的情况,如果对方还有一点点自知之明的话就会进行处理。若是对方不处理,其余业主可以向小区物业反应。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单位,应对私自圈占公共绿地的行为进行制止,让对方恢复公共绿地的原有样子。如果物业制止不了,小区业主可通过用法律的手段,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让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方严重破坏了小区的美观,妨碍了业主的生活,业主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小区公共土地是属于全体业主吗?
小区公共土地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大会许可,物业管理人员无权处置。
法律分析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规定来看,下列部分属于法定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认定标准是这些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不属于某一单个的人所有,也不属于开发商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至于开发商是不是将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费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在所不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电梯、水箱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都属业主共有,也有例外:在小区内的某一整栋建筑物属于特定业主所有的情况下,该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该特定业主,而不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内的城镇公共道路占地和城镇公共绿地占地,该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共有部分。在规划时就确定属于某个业主所有的绿地,就应当归个人所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附赠的花园,究竟应当归属于业主共有还是业主单独所有,存在不同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既然这些绿地根据合同已经约定归个人所有,且其为此支付了对价,应当按照约定归业主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