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程序的一些知识点,和检察院监督立案程序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1、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程序为:接受案件,进行审查,再由本侦查部门进行初查,如果不属于检察院侦查范围的,移送到有关机关。如果有犯罪事实,需要制作《立案报告书》。再进行详细侦查,可以采取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最后查明犯罪事实的,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部门。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纪检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有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
3、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纪委立案的依据是《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决定立案与否的关键是看违纪事实是否存在,证据是否充分可靠,需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1、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3、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
4、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办理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2、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
4、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1、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2、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3、对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程序和检察院监督立案程序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