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哪些况生产者不用为产品缺陷担责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1、(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
2、(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
3、(6)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则上生产者与销售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以下是该法第五章产品责任:
2、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6、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7、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8、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9、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10、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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