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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不是法律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合伙企业不能直接成为诉讼中的原告,只有在合伙企业有字号的情况下,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如果没字号,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在合伙企业法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合伙企业财产经常受得侵犯,包括挪用和侵占,而以往对于合伙企业财产被侵占和挪用的行为,实践中往往只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
2、合伙企业法就这方面的问题明确规定,侵占和挪用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且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破。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侵犯财产罪中,进一步规定了对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侵害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这对合伙企业的的实施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刑法整理
3、合伙企业法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
4、一是第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侵害合伙企业利益,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占是指将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依据新修订的刑法,比照第二百七十一条有关侵占财产罪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二是第七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单个人投资注册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是两个人或组织及以上的投资成立的公司。两种类型的企业公司都是以其成立公司企业为法人,法人为法律主体。投资者以其投资额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设施工中,合伙人不能成为法人主体的实际施工人。因为,总包单位是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或建设公司。分包合伙人不具有资质,是代表总包公司施工,对自己的行为不负有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责任的主体在总包公司。因此,合伙人不能成为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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