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犯罪数额怎么认定的?抽逃出资罪和职务侵占罪?今天给各位分享虚拟财产犯罪数额怎么认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如何区分?、虚构网络理财信息募集资金如何定罪处理、虚构投资房产拉人入股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虚拟财产犯罪数额怎么认定
虚拟财产犯罪数额怎么认定
对虚拟财产数额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区分不同类型:
对于非法获取用户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分别按官方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犯罪数额;对于非法获取网络服务商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宜按情节轻重量刑,而不应按虚拟财产的价值(数额)量刑。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上有相似之处,在犯罪客体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并损害了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1)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业,这里的财物泛指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如电、煤气等)动产、不动产等等。(2)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案情:
张某于2010年建立了一个P2P网站,虚构“渝怀铁路复线x段项目融资”等理财项目信息,向若干网民募集资金。张某将后期募集的资金归还前期资金及收益,并将部分资金用于赌博,意图赢钱。由于赌博总是输钱,难以归还募集资金,张某于2011年逃至外地,更换了手机号码。2016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张某辩解说,将募集资金用于赌博是想赢钱来还债,潜逃至外地也是想找钱来还债。经查,张某的P2P网站共“运营”了半年左右,先后有40多位网民投资,截至案发,有150多万元集资款无力偿还,用于支付募集资金收益约100万元,赌博输掉约50万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
虚构投资房产拉人入股的行为构成何罪
作者:罗来庆
[案情]
2012年2-4月,被告人梁某(女)虚构其在外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搭股投资兴建一住宅楼盘,以高额分红为诱饵,邀亲朋好友加入,谎称楼盘于当年6月破土动工,并向他们出具了伪造的《房屋开发投资合同书》,以取得信任。被害人宋某、邓某、胡某等12人信以为真,先后向梁某提供资金150余万元,梁某出具了收条。直到2013年3月7日,受害人发现楼盘没有动工迹象,于是要求梁某还款,次日梁某失踪。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梁某在海南抓获。
[分歧]
对梁某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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