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挪用专项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挪用专项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以及挪用资金罪中的资金范围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被挪用的款物来源不同。
1.挪用特定款物罪:指的是以私人身份处置被信托或委托保管的具体款物(例如财物、证券、票据等),将其挪作他用的行为构成犯罪。被挪用的款物必须是特定的、有明确归属关系的个别财物。
2.挪用公款罪:指的是以公职人员身份将公共财物(例如公款、公物等)侵占为私用的行为构成犯罪。被挪用的款物属于公共财物,其归属关系与公共机关或组织相关,与特定个体无关。
因此,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被挪用的款物性质与归属关系的不同。
1、这两罪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挪用的行为,主观上都出于直接故意。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2、1.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资金的使用权,其犯罪对象为公司、企业资金;后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救灾、抢险、防汛、优势、救济款物。
3、2.客观方面不同。前罪挪用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后罪挪用特定款物不包括归个人使分析。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己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虽然,挪用的数额较大,但挪用的资金不是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且挪用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均不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形,虽然在时间上没有作具体要求,但它对定罪量刑也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如果挪用的时间极短、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的,属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一般地讲,挪用的时间越长,其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因而量刑时应该把挪用时间长短考虑进去。
关于挪用专项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资金罪中的资金范围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