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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3年制定的《东京公约》,是第一个对劫持航空器作出规定的国际公约。
1、第55届联大2000年11月15日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ConventionAgainstTransnationalOrganizedCrime)。该公约是1998年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开始起草的,公约需在得到40个国家的批准后生效;
2、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该公约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在罗马举行,11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公约。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光亚代表中国签署了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当前国际社会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公约附属的三项议定书则针对贩运人口、偷运移民和贩运枪支等跨国犯罪的制裁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1、日内瓦公约内容: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等。
2、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3、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4、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主要内容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
5、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
6、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
7、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8、在艰苦卓绝的抗战期间,中国军队对被俘的日本侵略军官兵依然坚定地给予人道主义待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延安为侵华日军战俘开办的专门学校——日本工农学校,体现了对战俘人格的尊重。
9、经过教育和学习,抗战时期从这个学校毕业的日本学员都成为了反法西斯战争的骨干,积极参与了从战场喊话到散发传单的反战工作,有力地促进了侵华日军的分化和瓦解,为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了贡献。人道主义对争取和平、早日结束战争,起到了枪炮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1、1965年12月21日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2、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1966年12月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4、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5、1984年12月10日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6、1989年12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
7、1990年12月18日年通过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迁徙个人公约》。
8、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
9、2006年12月20日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1.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或其共犯,从事或企图从事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即为犯罪。
2.缔约国应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处罚,并将其看作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
3.缔约国遇下列情形应对被指控的罪犯行使管辖权;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着陆时被指控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租机人在该国有主要营业地点,或无主要营业地点而有永久住所。缔约国在其境内发现被指控的罪犯,如不将此人引渡,应即将此案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在已发生或行将发生上述罪行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1、邻里和睦,相互尊重,谦让团结,敬老爱幼。
2、遵纪守法,礼貌待人,言行文明,爱护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
3、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防火防盗,群防群治,进出门栋随手关好防盗门。
4、积极参加公益.文体活动,营造优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共创文明小区。
5、自觉遵守小区文明公约,争做文明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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