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异议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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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异议四个条件)

一、执行复议裁定发回重审期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2、执行复议裁定发回重审期限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确定重审期限。

二、最高法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2、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3、(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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