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连带保证人的诉求应否支持调解(执行和解中的保证人,还需要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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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连带保证人的诉求应否支持调解(执行和解中的保证人,还需要起诉吗)

一、债权人可以免除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吗

1、第一种处理意见,债权人免除行为有效,其免除行为系债权人的意思自治范畴,其免除某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该共同保证未约定保证人份额,因此该免除效力也及于其他保证人;

2、第二种处理意见,债权人免除行为有效,其免除某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该共同保证未约定保证人份额,视为各保证人平均分配,则另一保证人对本案债务的一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种处理意见,债权人免除行为无效,其无法免除某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本案两个保证人仍需对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主债权人放弃共同保证中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保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目前,现行法只规定了主债务人放弃物的担保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对于本案涉及的债权人放弃一个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时的处理仍是法律空白。

4、当意思自治和公平正义产生一定的冲突时,我们只能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兼顾二者。民商事审判工作虽然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也应当坚持公平合理原则,债权人自由处分权利不能以牺牲公平合理原则为代价。“没有限制的自由非自由”,当自由盲目膨胀,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那么这种“自由”就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限制、加以规范。故将原告的作为主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行为确认为无效行为,不仅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更体现了商事领域的公平、公正原则,兼顾了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5、A公司、B公司、C公司属于法律上的共同保证,三个保证人内部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若债权人放弃了其中一个特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那么当其他连带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无法向该特定保证人要求清偿所承受之份额,使得其联保预期落空,联保之意名存实亡。债权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加重了其他保证人的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该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

二、担保人连带责任被起诉如何自保

1、担保人连带责任被起诉后,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裁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负担相应的经济偿还责任。

2、但是,担保人也不是无条件的承担全部债务的,如果在担保时,承诺担保数额的,以承诺担保数额为限;如果担保人不止一个人时,以几个人共同负担,只履行自已分摊份额为限。

3、如果担保人有被担保人有恶意逃避责任的,应该向人民法院举报,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可以依法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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