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主体(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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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主体(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一、物权的处分是什么意思

1、民法物权法中的处分的含义就是通常的意义:处理、处置。只不过处理、处置的对象是动产或不动产。

2、广义上的处分,包括对占有使用的处分(如出租出借),对收益的处分(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以及狭义上的对物权本身的处分,如设立,转让,抛弃等等。

3、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一般是广义上的处分,物权法上的无权处分一般是狭义上的。

4、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5、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

6、处分行为的特点是其权利变动之效力的实现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处分行为的行为人,应是对物或权利有处分权的人,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二、不动产抵押登记时物权是否发生了变动

不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只有办理登记才能享有抵押权。抵押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申请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发生物权转移,即原登记的物权享有人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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