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哪些单位应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工作,专职消防队简介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2、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3、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4、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5、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6、(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7、(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8、(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9、(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10、(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1、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12、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建立专职消防队及时处置普通火灾、小范围的火灾或初期的火灾。这是因为:
1、建立专职消防队是消防重点单位为了及时扑救初期火灾和小规模普通火灾的有效手段;
2、但由于专职消防队的整体素质和消防设备无法和消防武警部队相比,在扑救大型火灾和特殊火灾(易爆、化学燃料)等方面专业技术和专业设备欠缺,贸然处置会引发更大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只能应急处置初期火灾、小规模的普通火灾。
大型企业,特别是消防重点企业,成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企业的消防救援工作,受地方消防大队的技术指导,由企业管理和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人员密集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消防执勤点,每个执勤点至少配备2名专职消防队员。
根据《新乡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
1.人员密集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消防执勤点,每个执勤点至少配备2名专职消防队员,并配备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灭火器和防火逃生面具等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确保快速处置火灾事故。
2.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通道、用火用电等情况开展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火灾高危单位每月应当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部门、各岗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二)员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查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能力、消防宣传培训能力情况;
(四)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日常消防检查、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记录、档案;
(五)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4.消防安全管理员每天应当对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用火用电情况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存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经营类人员密集性场所每小时巡查一次,其他场所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器材是否完好。
(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及其他重要场所防爆、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5.火灾高危单位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6.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7.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社会公布。
8.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使用电、气焊或其他明火作业,应当落实动火审批制度,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9.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并将危险部位局部停业整改,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筑消防设施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10.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
11.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配备满足单位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消防车辆和灭火器材。专职消防队伍的人员数量应根据单位的消防工作任务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公共娱乐场所不少于10人;
(二)大型商场市场总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10人;大于5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20人;大于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30人。
(三)超高层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人数不得少于20人;
(四)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和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规模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队员数量不应少于5人。
12.发生火灾时,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灭火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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