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贝代码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案由?今天给各位分享利用网络泄露软件源代码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性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李*等侵犯商业秘密案、离职后是否需要继续遵守保密协议、老东家转文曝窃取商业秘密被判侵犯名誉权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2、 李*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审判长于某英、主审人王某宾合议庭成员郑某琼
〖案情简介〗
被告人项某、孙某斌均系新加坡商人投资的凌码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软件工程师。2000年4月,项某被公司派往某某西亚ARL公司进行门户网站建设。期间,ARL公司曾以高薪邀项加盟,但因故未果。因两家公司合作关系破裂,项某被本公司招回。项因其个人要求未得到满足,对公司不满,遂积极拉拢孙某斌一起离开某某公司,加盟ARL公司。两人商定,孙将其编制的软件源代码交给项,由项转交ARL公司并作演示,借此向对方推荐孙。同年11月初,项某前往马来西亚的ARL公司,通过新浪网的个人信箱下载了孙从国内发出的软件源代码,并将源代...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光、徐*清、龚岷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
一审案号:(2004)深罗法刑初字第767号
2004年3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04)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徐*清、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智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智公司)于2001年4、5月先后聘任被告人徐*清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岷为机械开发部工程师。同年10月10日,**智公司自主研制的“润天智超宽幅彩色数码喷绘系...
离职后是否需要继续遵守保密协议
需要。
商业机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机密基本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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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INPAGE因离职后被网络文章曝贪污腐败窃取商业机密,同时刊登了个人照片、身份信息、简历等内容,原工作单位网站将该文章进行转载。无奈下,马先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原单位**世联网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译公司”)告上法院。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文章内容足以使马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造成损害,故判决**网译公司在网站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09年3月,马先生从**网译公司离职。5月,搜狐网站一名为“翻译公司曝光平台”的博客中便刊登了一篇名为“警惕马某某贪污腐败窃取翻译公司商业机密的通报”的文章。文章中刊登了马先生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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