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基本上都是有生育保险的,在交费一年以上之后就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然后由单位到生育保险部门给员工办理生育津贴领取工作,如果今后换了单位的,都需要将生育保险转移,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文安法律网小编已经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

一、福州职工生育保险转出办理有什么依据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
第十条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具体转移接续办法由省人社厅另行制定。
(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55号)第二条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
二、福州职工生育保险转出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在停保的次月10日以后在自助服务机打印生育保险的转出凭证:
生育保险应有2013年6月后(含2013年6月)在厦参保缴费账目,已经生育或实施计生手术的职工,应在关系转出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关系转出后将无法申请。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请于停保后的次月10日以后到窗口办理。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在办理生育保险转移的时候,是依据上文中给出的两个法律依据来规定的,一般在停保的次月10日之后可以到服务机打印生育保险的转出凭证,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致电文安法律网在线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