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今天给各位分享“总务主管之死”算工伤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细节问题解释、“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过劳死"认定为工伤的困难之处在哪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事件经过
李某是某电器厂的总务主管,负责该厂的人事、保安、维修与报关等工作。
去年4月13日8时左右,因保安员张某在保安员会议上出言顶撞而遭到李某的训斥,张某遂起了报复李某之心。
次日中午12时许,李某打卡下班后去工厂食堂就餐途中,张某手持铁管猛击李某,导致李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发后,李某的母亲吴某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经调查于同年7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死亡属于工伤。
电器厂不服,向某行政复议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认为李某当天12时许已经打卡下班离开了工作岗位,其遭受暴力伤害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场所内...
“上班途中”从离开家门计算
国务院本月8日对实行了6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标准。
其中,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扩大范围最为引人关注。上下班时间怎么算、什么情况才算工伤、工伤责任如何认定,市人保局、法院法官和劳动争议研究专家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给出了答案。
从离开家门起算上班时间
在新草案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但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
“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在劳动合同中有“工伤自理”“工伤概不负责”、“伤残由个人负责”等所谓生死合同条款,不符有关法律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在签订的协议中“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亦承担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劳动者应拒签订有这类条款的合同。如果已签,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确认这种条款无效。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
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的困境有哪些
困境1:48小时之内死亡
按照目前我国认定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过劳死”必须是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一个人累倒在工作岗位上,只要没死就不能算工伤,哪怕他要在病床上躺一辈子;即使死了,如果不是死在48小时之内,同样不能认定为工伤。
这样的规定直接导致日常实践中出现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突发疾病后,一个劲要求“全力抢救”,一旦超过48小时,用人单位便停止抢救;或者家属为了能够认定工伤,而必须放弃抢救使得劳动者在48小时之内死去。这种不合理且非人性化的规定,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工...
“总务主管之死”算工伤吗?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细节问题解释、“总务主管之死”算工伤吗?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同时可以咨询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