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出让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适用条款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相关规定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出让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适用条款以及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相关规定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地块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还要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规划条件。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重新办理用地手续,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方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2、(一)申请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3、(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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