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是什么意思(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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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是什么意思(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一、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吗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收养主体不合格:(1)收养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3、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综上可知,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二、无效收养可能引起哪些法律后果

如果对方拿不出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手续,在法律上,本身就是无效的收养行为,无须进行确认,但因此发生的争议,是需要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的,后果是要补偿实际抚养人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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