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需要什么材料呢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劳动监察大队举报需要哪些资料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打电话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可以的,劳动监察投诉电话:12333,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3、第十四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4、(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5、(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6、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7、(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8、(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9、(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10、《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1、(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12、(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13、(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14、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15、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16、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5、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最好有原件。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8、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9、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10、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11、录音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我们办理的许多案子,就利用这种证据达到了胜诉的目的。
1、劳动监察大队收到举报、投诉后有权利进行调查和现场检查,并在60个工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2、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4、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5、四、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6、五、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六、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8、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9、八、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可以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专管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这不需要证据,他们会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的。2、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有关证据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3、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4、因此单位拖欠工资你所要证明的就是与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应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的5个方面的证据,其中有三个方面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你个人要举证的只有两个方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可有可无,有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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