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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计算利息的,但不是以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按照法律规定,分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履行期届满后的加倍部分的利息”,具体如下:
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具体,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如果购销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拖欠货款支付利息),拖欠方可以不支付利息(因为没有支付利息的依据)。
2、如果诉讼到法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并支付期间利息,法院会调解或判决被告于某月某日付清所欠货款,逾期支付的按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计算利息。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有两种可能:一是购销合同期满之日,二是法院指定的某月某日付清货款之日。
3、计算利息的方法。设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年利率为6.10%:
500000*(6.10%/360*实际付清货款的日期与应付清货款的日期之间的天数)
假设“实际付清货款的日期与应付清货款的日期之间的天数”为38天,则:
500000*(6.10%/360*38)=3219.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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