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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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一、刑事案件当事人回避的条件有哪些

1、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具体规定如下: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4、(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5、(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6、(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7、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8、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9、第三十一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10、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朋友需要回避吗

1、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若当事人的朋友是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等以上人员则需要依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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